“纳他蓬·多巴玉伦”案件,宪法法院一致决定不受理对选举委员会指控偏向“泰自豪党-内汶·契叻-网络”涉及选举舞弊的申请。
2025年7月1日,宪法法院召开会议审议第16/2025号案件,由申请人纳他蓬·多巴玉伦提交申请,要求宪法法院根据宪法第49条裁定,指控选举委员会(被告人1)及其秘书长(被告人2)在选举上议院议员时不遵守诚实和公平的宪法和法律,以支持和便利泰自豪党(被告人3)、泰自豪党管理层(被告人4)选举结果,涉及名单包括选举委员会调查中的人物名单。内汶·契叻(被告人6)、卡鲁娜·契叻(被告人7)、通觉·查提吉成因及其同伙(被告人8)、素帕猜·披宿(被告人9)、瓦琳·辛翁(被告人10)、颂杰·林帕潘(被告人11)和素斌·萨卡达(被告人12)等人。
被告人3、4、6和7共同策划和执行欺诈选举上议员的计划,致使获得138名议员及2名候补议员,以未经宪法规定的方式获取国家治理权,可能对君主立宪民主制构成威胁。
被告人5及8至12根据上述计划行事,助力被告人5上任为上议员,却未能在政治中立、诚实和合法的情况下履职。被告人1到12的行为有勾结关系,共同形成团伙非法获取上议员,旨在以不合法方式行使国家治理权,未遵循宪法赋予的途径。
申请人于2025年5月15日向总检察长提交申请,但因总检察长在15天内未处理,依据宪法第49条第三款,申请人向宪法法院请求裁决,要求声明被告人1至12的行为侵犯君主立宪民主制,命令中止其行为,并命令被告人1、2、5及泰自豪党内阁成员及直接相关议员自法院受理申请之日起停止职务,直至裁决结果出炉。
宪法法院审议后认为,根据申请、补充申请及相关文件,被告人1至12的行为涉及上议院选举的舞弊指控,是认为违反选举上议院相关法律及刑事法律的行为,相关机构应根据有关选举上议院、政党和相关法律进行审查和处理,因此不符合宪法第49条的要件。“宪法法院一致裁定不受理该申请”
(编译:李程 泰国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haira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