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修改初审行政法院的判决,命令“英拉”赔偿G2G大米销售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00.28亿泰铢,并撤销对“阿努松·阿蒙查”前非婚丈夫的财产扣押令。
2025年5月22日13:30,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由派汶·瓦拉哈派通法官,最高法院行政法院首席法官和案件主审法官,与案件合议庭成员一起,出庭宣读修改中央行政法院判决的判决书,该案是财政部对中央行政法院判决的上诉,该判决撤销了财政部第135/2559号命令,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该命令要求英拉·西那瓦女士赔偿因允许大米典押计划中的腐败行为以及忽视阻止对国家造成的损害而造成的损失,金额为35,717,273,028泰铢。在该案中,英拉·西那瓦女士,前总理,和阿努松·阿蒙查先生,丈夫,共同起诉总理、财政部长、财政部副部长、财政部常任秘书、总理办公室、财政部、执行部门、执行部门主任和执行官员,曼谷民事执行办公室,因为他们共同发布了上述非法命令。
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判决修改判决,撤销财政部第1351/2559号命令,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仅要求英拉女士负责赔偿超过10,028,861,880.83泰铢的部分,自命令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撤销执行部门、执行部门主任和执行官员,曼谷民事执行办公室6的任何命令、公告或行动,扣押英拉女士的财产以进行拍卖,作为行政措施的强制执行,该措施源于财政部第1351/2559号命令,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仅超过10,028,861,880.83泰铢的部分,自命令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要求财政部常任秘书、总理办公室和财政部,就阿努松·阿蒙查先生,英拉女士的非婚丈夫,对37项被扣押以进行拍卖的财产提出分割请求的权利采取行动,并通知执行部门编制收付账目,以便为阿努松先生分割,作为共同所有者,同时将上述行动的结果通知阿努松先生,自法院判决之日起60天内。
最高法院行政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本案可以听取,大米典押计划的实施,将英拉女士作为总理和国家大米政策委员会主席(主席Kor Chor Chor)的行为分为两部分。在第一部分,向国会宣布的大米典押政策实施部分,英拉女士无需对财政部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第二部分,在实施大米典押政策的过程中,英拉女士作为总理和Kor Chor Chor主席,必须对当时内阁批准在2011-2014生产年度实施的四个步骤的大米典押计划造成的损害负责。国家审计办公室(SAO)和国家反腐败委员会(NACC)已通过书面通知英拉女士,大米典押计划出现了问题,导致国家预算大量损失,多个环节出现了政策腐败,要求总理指示相关机构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但英拉女士未采取任何行动,疏忽大意,为操作层面的官员进行腐败行为提供了机会。
然而,这种行为并不构成疏忽大意,法院认为,英拉女士无需对2011-2014生产年度大米典押计划的赔偿负责,但必须对通过政府间销售或G2G方式销售大米造成的损失负责,金额超过200.577亿泰铢,因为英拉女士知道腐败问题,但未进行跟踪监督,可以看出,英拉女士作为Kor Chor Chor主席,仅参加了一次Kor Chor Chor会议,导致在通过政府间销售方式销售大米的四个合同中出现了腐败行为,结果大米未能及时销售,不得不长时间存储在仓库中,导致大米质量下降和损失,英拉女士的行为因此构成了严重疏忽大意,导致国家受损,必须对财政部承担侵权责任,并需承担发生损失的50%的责任,金额为100.288亿泰铢。因此,财政部第135/2559号命令,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仅要求英拉女士负责赔偿超过100.288亿泰铢的部分,是不合法的命令。
由于财政部的上述命令不合法,扣押英拉女士的财产以进行拍卖超过100.288亿泰铢的部分,也是不合法的行为。而且,这些财产是英拉女士在与阿努松先生同居后获得的,自1995年11月起就有公开意图,两人还有共同的孩子,行为可视为有意图共同拥有获得的财产,阿努松先生因此应受到法律保护,作为共同所有者,与英拉女士在财产中享有同等份额,即使阿努松先生的名字未出现在上述财产所有权中。因此,阿努松先生有权请求分割曼谷民事执行办公室6执行官员拍卖财产的部分。财政部通过财政部常任秘书拒绝阿努松先生作为共同所有者对被扣押和扣押的财产的分割请求,是不合法的行为,也是对阿努松先生的侵权行为。
(编译:张悦 泰国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Thaira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