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桑-罐”船上西瓜死亡案件的理由

泰国中文社

法院驳回了3名被告“桑-罐-皮姆”因疏忽导致“西瓜”死亡的案件。对于“乔布”,法院判处6个月监禁,罚款24,000泰铢,缓刑1年,罪名是销毁证据-将物品扔入河中

2025年5月23日,暖武里府法院宣读刑事案件的判决书,案件编号为黑字A.292/1566(红字案件A.769/2025),由暖武里府检察官作为原告,以及潘妮达·西拉育提约廷作为共同原告,对第1-4名被告提起诉讼,包括:威萨帕或桑·马诺迈拉特作为第1被告,尼塔特或乔布·基拉提苏提萨通作为第2被告,伊查林或罐·朱达苏克萨瓦迪作为第3被告,皮姆或M·塔玛提拉萨作为第4被告,关于西瓜·帕特拉迪达或尼达·帕查维拉蓬的死亡案件

暖武里府法院的判决总结为,第2被告违反了刑法第184条,以及1913年泰国水域航行法第119条

第2被告的行为构成多项不同罪行,应根据刑法第91条对每一项罪行进行处罚,罪名是为了帮助他人避免惩罚而损坏、销毁犯罪证据,判处4个月监禁和16,000泰铢罚款

罪名是将石头、砾石、沙子、泥土、淤泥、废物或任何垃圾扔入河流、运河、沼泽、水库或公众通行的湖泊或泰国水域内的海洋,导致淤积、沉积或污染,未经许可,判处2个月监禁和8,000泰铢罚款,总计6个月监禁和24,000泰铢罚款。鉴于第2被告之前未曾被判处监禁,认为应给予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根据刑法第56条,缓刑1年。如果第2被告不支付罚款,将根据刑法第29、30条处理。其他指控被驳回

法院判决驳回对第1、3、4名被告的诉讼,并驳回要求第1-3名被告赔偿的请求

据报道,暖武里府法院判决驳回对桑·威萨帕、乔布·尼塔特、罐·伊查林第1-3名被告的指控,罪名是因疏忽导致他人死亡。调查和证据表明,西瓜走到船尾,自己冒险落水死亡,因此是由于西瓜自己的冒险行为,船上的被告被视为乘客

至于皮姆或M·塔玛提拉萨第4名被告,被指控虚假报案和帮助他人避免惩罚,根据第137、172、184条。鉴于其建议船上人员向警方提供证词的行为,法院判决驳回

(编译:Cici 泰国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hair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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