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宪法法院命令“塔维·索松”停止履行司法部长职务,即日起生效

泰国中文社

宪法法院命令“警察上校塔维·索松”停止履行司法部长职务,在两个职位上:“特别案件调查局局长 – 特别案件委员会副主席” 至于“普密蓬·维差猜”逃脱,尚未出现可疑情况

2028年5月14日,宪法法院召开重要案件咨询会议,其中之一是第三参议院议长提交请愿书,要求宪法法院根据宪法第170条第3款和第82条裁决,普密蓬·维差猜副总理兼国防部长,第一被告,和警察上校塔维·索松司法部长,第二被告,其部长身份是否根据宪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和第160条第4项及第5项终止(案件编号8/2028)

参议员联名向参议院议长(请愿人)提交请愿书,声称两位被告决定将其他刑事犯罪作为特别案件处理,根据2004年特别案件调查法及其修正案第21条第1款第2项,这是干预或控制选举委员会职责和权力的行为,利用特别案件调查局作为干预参议员选举审查过程的工具,这是对立法机构成员的骚扰、压力、威胁和控制,违反了权力分立原则和法治原则,因此可以认为两位被告明显不诚实,并有严重违反或不遵守道德标准的行为,根据宪法第160条第4项及第5项,这是否导致两位被告的部长身份根据宪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和第160条第4项及第5项终止

随后,请愿人于2028年5月7日、5月13日和5月14日提交了补充请愿书和附件

审议结果,宪法法院经讨论认为,为了审议的利益,相关机构应根据宪法法院指定的问题准备意见并提交证据副本给宪法法院,在收到文件后15天内,以便宪法法院进一步审议裁决

至于请愿人于2028年5月14日提交的补充请愿书及附件中显示的事实情况,要求宪法法院命令两位被告停止履行职责,直到法院作出最终裁决,法院一致认为,第一被告担任副总理兼国防部长,尚未出现可疑情况要求第一被告停止履行职责

至于第二被告担任司法部长,有职责和权力作为司法部公务员的指挥官,包括特别案件调查局,根据补充请愿书和附件,出现可疑情况,第二被告有请愿书中提到的情况,因此命令第二被告停止履行司法部长职务,仅在作为特别案件调查局局长和特别案件委员会副主席的职位上,根据2004年特别案件调查法,根据宪法第82条第2款,自2028年5月14日起,直到宪法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编译:张悦 泰国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Thair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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