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解释“英拉”案件的法律条款,申请撤销要求在大米典押案件中赔偿损失的命令,指出争议命令部分不合法,因此有判决撤销,确认无权下令赔偿
2025年5月26日,行政法院办公室发布声明,解释在处理案件编号红字อผ.160 - 163/2568时的法律程序,原告1为英拉·钦那瓦小姐,原告2为阿努颂·阿姆拉查先生,被告为总理及其他八人。
英拉小姐的案件起因于财政部第1351/2559号命令,要求赔偿损失35,717,273,028.23泰铢,这是一项要求支付款项的行政命令。如果不支付,财政部及相关机构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或冻结财产并拍卖以支付命令款项,无需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1996年《官员侵权责任法》第12条和1996年《行政程序法》第57条的原规定,以及修订后的该法第63/7条,当认为该命令不合法时,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命令。这部分案件是关于行政机构或政府官员发布不合法命令的争议,行政法院仅有权判决撤销该命令的全部或部分。
法院无权判决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争议命令部分不合法,因此判决撤销争议命令中要求英拉小姐赔偿超过10,028,861,880.83泰铢的部分。最高行政法院并未判决并要求英拉小姐向九名被告赔偿任何损失。
最高行政法院于2023年9月12日审理此案,五位审理的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已在判决草案上签字。随后,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命令将案件提交最高行政法院全体法官会议审议。全体会议将由当时在职的所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组成,已退休的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不能参加会议。
全体会议的裁决将根据多数意见作出。之后,根据全体会议的决议制作判决书时,已退休的两位法官不能在判决书上签字。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已在判决书中记录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因必要原因无法签字的情况。上述审理程序和判决书的制作遵循2002年《行政法院设立及行政案件审理法》第68条和第69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异议意见,全体会议中的所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有权根据该法第67条提出异议意见。异议意见及持异议的法官名单已记录在判决书中。
记者进一步报道,财政部有权发布新的赔偿要求和执行命令,要求在60天内完成对英拉小姐非婚姻财产部分的处理。除非英拉小姐的律师在60天期限前提交紧急复审申请,并要求法院在期限前发布临时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