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亚布特·桑甘古尔”不同意行政法院对大米典当案的判决

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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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亚布特·桑甘古尔”发表意见,不同意行政法院对大米典当案的判决,该判决命令英拉·西那瓦女士赔偿损失,并附带理由。

5月23日,记者报道称,关于5月22日行政法院对大米典当腐败案的判决,命令前总理英拉·西那瓦女士赔偿仅在大米销售(G2G)部分造成的损失,金额为200亿泰铢的50%,即10,028,861,880.83泰铢,基于严重疏忽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

进步党秘书长皮亚布特·桑甘古尔,前法政大学法学院教授和新未来党秘书长,在脸书上发表了对该案的看法,表示不同意行政法院对大米典当案的判决。

2028年5月22日,是2014年5月22日政变的11周年纪念日,行政法院宣读了对大米典当案的判决,编号为อผ. 160-163/2568,日期为2028年5月20日,部分同意初级行政法院的判决,并修改初级行政法院的判决,总结为英拉·西那瓦女士(2011-2014年前总理)必须赔偿大米典当项目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0,028,861,880.83泰铢(约10,029亿泰铢)。

法院考虑并附带理由如下:

1. 法院将大米典当项目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执行大米典当政策,第二部分是执行政策的具体操作。

法院认为,第一部分是内阁向国会宣布的政策层面的执行,属于政治事务,应通过提问或不信任辩论进行审查,不视为“官员”根据《官员侵权责任法》,在这一部分,总理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在第二部分,是总理根据法律行使权力以实现大米典当政策的结果,这被视为“行政行为”,不是政策层面的执行,因此被视为《1996年官员侵权责任法》下的“官员”,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2. 审计署和反腐败委员会已向总理报告了检查结果,“一致总结认为大米典当项目出现了许多问题,导致国家预算大量损失,政策层面的腐败发生在多个环节,建议命令相关机构根据建议和观察采取行动”,但总理未采取任何行动。

即使总理设立了小组委员会,“但并未跟进要求小组委员会报告执行结果,以了解大米典当项目执行中是否存在审计署和反腐败委员会报告的问题”,并且还有提问和不信任辩论,指控并观察了通过国家间销售(G to G)方式销售大米中的腐败。

因此,认为总理和国家大米政策委员会主席“了解到政府大米典当政策执行中存在各环节的腐败问题”,但未命令小组委员会检查是否存在腐败。

因此,这是“不考虑审计署和反腐败委员会的异议和建议的情况,这些机构负责检查国家各项政策的执行,包括国家预算的最有效和高效使用”,而是允许项目继续执行,因此可以认为“疏忽大意,未行使自己的权力以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从而为操作层面的官员提供了腐败的便利”,这是英拉对财政部的侵权行为,导致根据《民法典》第420条遭受损失。

3. 法院解释说,大米典当项目有四个步骤:1.检查和认证参与项目的农民资格;2.将大米典当和储存;3.碾米和储存大米;4.通过国家间销售(G to G)方式销售大米。

法院认为,在前三个步骤,即大米典当的步骤中,尽管发生了损失,但英拉的行为尚未达到故意或严重疏忽导致财政部损失的程度,因此英拉“无需赔偿2012/2013和2013/2014生产年度大米典当项目中腐败造成的损失”。

4. 法院认为,在第四步,即通过国家间销售(G to G)方式销售大米中存在腐败的情况下,英拉了解问题“但未有效跟进和监督大米典当项目的执行以达到政策设定的目标,特别是在跟进或检查通过国家间销售(G to G)合同销售大米中的腐败方面”,此外,英拉作为国家大米政策委员会主席仅参加过一次会议,因此可以看出“仍然忽视、疏忽、不跟进或命令相关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常识,英拉应该能够预见该项目的执行已经造成了明显的损失,因此应根据检查机构异议书中出现的事实和细节进行考虑,但却忽视了,导致在国家间销售(G to G)方式销售大米的步骤中发生了腐败。这部分,是由于严重疏忽履行职责,导致财政部损失,英拉必须赔偿损失。

5. 法院考虑了四份在国家间销售(G to G)方式销售大米中存在腐败问题的合同造成的损失,确定赔偿总额为20,057,723,761.66泰铢(约20,058亿泰铢)。

6. 法院认为,考虑到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各案的公平性,不应扣除责任部分。

7. 法院认为,本案中,通过国家间销售(G to G)方式销售大米造成的损失有多名侵权人,应扣除每个人的责任部分,法院决定英拉需负责10,028,861,880.83泰铢(约10,029亿泰铢),即损失金额的50%。

我完全不同意行政法院的判决,理由如下:

1. 从2014年5月22日政变后至2016年10月13日财政部的命令以及向中央行政法院上诉的过程中,向英拉索赔大米典当项目造成的损失,与2014年5月22日政变有关,影响了行政命令发布者的中立性,导致负责决定赔偿的机构对当事人产生了敌意。

2. 判断“官员”是否应赔偿国家或机构遭受的损失,应根据《1996年官员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第420条关于侵权的四个要素:1.官员的行为或不作为;2.该行为或不作为是由于官员的故意或严重疏忽;3.机构遭受了损失;4.行为或不作为与发生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在决定是否执行大米典当政策的政策层面,法院认为这部分完全是政治行为,属于政治责任,通过政治审查程序,如不信任辩论和提问,不是行政行为,不受行政法院审查,不是根据行政法作为“官员”的行为,不在官员侵权责任范围内。在这一部分,我同意行政法院的观点。

但在总理根据法律行使权力以执行政策,并作为国家大米政策委员会主席行使权力的部分,被视为行政法下的“官员”,法院认为英拉必须赔偿通过国家间销售(G to G)方式销售大米中腐败造成的损失。在这一部分,我不同意行政法院的观点,因为通过国家间销售(G to G)方式销售大米是商业部和操作层面官员的事务,而英拉作为总理负责政策层面,并且总理已经设立了检查小组委员会。发生的损失不是英拉的行为或不作为的直接结果。

3. 本案的争议点是财政部的1351/2559号命令,要求英拉赔偿35,717,273,715.23泰铢(约35,717亿泰铢)是否合法。案件的核心是“财政部1351/2559号命令”。

在考虑发布财政部1351/2559号命令时,确认英拉无需赔偿2011/2012生产年度大米典当项目和2012年旱季项目造成的损失,但需赔偿2012/2013和2013/2014生产年度大米典当项目造成的损失。可以看出,财政部在发布赔偿命令时未以2011/2012年度的损失事实为基础。

但行政法院考虑了四份在国家间销售(G to G)方式销售大米中存在腐败问题的合同造成的损失,这些是2011/2012生产年度的大米(这些腐败事实出现在政治职位持有者的刑事案件中,不在财政部的命令中)来确定本案的赔偿金额。因此,这是将非命令发布基础的其他事实(在行政法中我们称为motif)纳入考虑,判断该命令是否合法。

此外,关于通过国家间销售(G to G)方式销售大米中腐败的事实也出现在政治职位持有者的刑事案件的判决中,该判决在财政部命令之后发布。

4. 在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中,是审查财政部命令的合法性,以及官员因故意或严重疏忽造成的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第420条和《1996年官员侵权责任法》。而在最高法院政治职位持有者刑事分庭的刑事诉讼中,是审查根据第157条的刑事犯罪和渎职罪,这是完全不同的事情,不同的争议点,法律标准不同,法律规定的犯罪要素不同,侵权和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也不同。因此,行政法院不能将刑事案件中的争议点纳入考虑。

5. 判断“总理”是否为“官员”,根据法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是否给国家或机构造成损失,必须根据《官员侵权责任法》的目的进行考虑,该法旨在保护官员敢于做出决策(参见法案末尾的注释)为主要。

如果法院使用“摘花震动星星”的技术方法,即从国家损失—腐败造成的损失—通过国家间销售(G to G)方式销售大米中的腐败—通过国家间销售(G to G)方式销售大米是商业部长和操作层面官员的责任—总理作为行政首长必须负责—审计署和反腐败委员会提出异议,媒体报道,反对党议员辩论后仍未停止—是国家大米政策委员会主席但不参加会议]

[总理严重疏忽,必须赔偿腐败造成的损失]

如果是这样,那么未来的总理将无法管理国家,无法实施竞选政策,因为如果有人不同意政策,提出异议,总理必须立即停止。如果担任总理职位的人不想承担责任,被起诉,最安全的方法是不思考,不提出新事物,不采取任何行动,不冒任何风险,让官僚系统自行其是,总理最终将转变为“国家秘书”。

必须记住,政策的好坏,是否值得,人们有不同的看法。一个政策,一群人受益,另一群人受损。一个政策,与一群人的经济学派思想一致,但与另一群人的经济学派思想不一致。评估该政策的执行是否给国家造成损失,或存在腐败风险,人们也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应让政治决策,政治责任,不应让某些学术团体或独立组织成为衡量哪些政策可以或不可以执行的指标。否则,将来只要独立组织或学者提出不同意并假设可能存在腐败或有反对党议员辩论,就意味着政府必须立即停止执行政策。那么,到底谁在执政?

基于上述理由,我同意初级行政法院的判决(撤销财政部要求英拉赔偿30,000多亿泰铢的命令),不同意行政法院的判决(部分撤销财政部的命令,英拉需再赔偿约10,029亿泰铢)。

我认为,本案中,英拉·西那瓦无需赔偿,因为大米典当项目中的腐败损失是由于操作层面的官员造成的,总理并未不作为,而是已经命令进行检查和跟进。总理并非故意或严重疏忽,允许腐败发生,且发生的损失与总理的行为或不作为相距甚远,不是直接结果。将国家间销售(G to G)方式销售大米中的腐败损失作为赔偿基础,是将非财政部命令发布基础的事实纳入考虑。

另一个重要的观察点是,行政法院对本案件的判决,有五名行政法院法官签署,包括派汶·瓦拉哈派敦(案件主审法官)、蓬萨·甘普西里、颂育·瓦塔纳皮隆、颂坡·蓬萨旺、乍都猜·尼提帕(见判决书第136页),有四名法官在不同争议点上提出异议。

第一个争议点

确定赔偿金额,应先扣除机构或系统的责任部分,然后总理仅负责20%,扣除机构责任部分后,英拉需赔偿约20亿泰铢。

签署该争议点的法官是派汶·瓦拉哈派敦(见判决书第137-146页)。

第二个争议点

维持初级行政法院的判决,撤销财政部的命令,英拉无需赔偿,理由如下:

1. 英拉并未严重疏忽,因为国家间销售(G to G)方式销售大米是官员的步骤,与负责政策层面的总理无关。根据委员会成员的证词,总理仅了解备忘录的签署,不涉及合同细节。此外,当出现腐败嫌疑时,总理已设立小组委员会负责检查项目。关于审计署的异议,仅是建议,并未形成法律义务要求总理必须执行,而是总理根据情况酌情处理,总理已将审计署的文件转发商业部继续处理。所有这些表明,英拉作为总理,并未忽视职责,并非故意或严重疏忽。

2. 本案中,不能使用政治职位持有者刑事案件编号อม.211/2560中出现的事实,因为本案的争议点是财政部的命令要求英拉赔偿是否合法,而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事实并非财政部命令的基础。行政法院接受超出争议命令事实的刑事案件事实,似乎不正确。

3. 总理无法了解并负责所有官员的执行。“让总理对所有事情负责到可能成为未来国家管理的问题”。

4. 评估是否给国家造成损失,不能使用“亏损”来评估,因为大米典当项目不是盈利项目,而是帮助农民的项目。“这是国家必须使用预算执行以实现政策目标的项目,与其他国家支持的政策一样,如30泰铢治百病项目、人均一半项目或老年人福利津贴项目等。因此,大米典当项目执行中的亏损问题,不应成为政府或总理或内阁取消项目的理由,也不能作为损失的理由要求政府或总理或官员对执行中的亏损负责”。关于发生的腐败,已对官员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没有任何事实表明第一原告与相关官员共同腐败”。

签署该争议点的法官包括颂猜·瓦塔纳甘伦、玛尼·翁萨里、颂育·瓦塔纳皮隆(见判决书第147-171页)。

第三个争议点

确定赔偿金额,不能使用最高法院政治职位持有者刑事分庭案件中出现的事实/必须扣除机构和系统的责任部分50%/国家间销售(G to G)方式销售大米是由于操作层面官员的执行,总理在政策层面,不是执行者,因此负责5%,约5亿泰铢)/如果腐败的私人已赔偿国家间销售(G to G)方式销售大米造成的损失,也应从英拉需赔偿的部分中扣除。

签署该争议点的法官包括颂猜·瓦塔纳甘伦、阿努瓦·塔拉塞威、颂育·瓦塔纳皮隆(见判决书第172-177页)。

第四个争议点

维持初级行政法院的判决,撤销财政部的命令,英拉无需赔偿,理由如下:

1. 大米典当项目的执行是通过组织、委员会、小组委员会的形式进行的,不能仅由总理一人负责。

2. 财政部损失确定委员会是继巴育·占奥差上将政变后的结果,因此委员会调查侵权责任和签署赔偿命令的人“有必要考虑和使用自由裁量权决定第一原告赔偿,而不必考虑公平或法律原则,以符合巴育·占奥差上将的政治目标,如巴育·占奥差上将在国家大米政策委员会第3/2558次会议上的指示和警告”(见第190,191页)。

3. 刑事案件中的争议点不能在本案中使用。

签署该争议点的法官是颂里·猜翁(见判决书第178-195页)。

此外,从判决和异议意见,从签署判决的五名法官名单(见判决书第136页),从签署异议意见的法官名单来看,我们无法知道五人小组(根据判决书末尾的名单)每个人如何投票,每个争议点有多少票,谁是多数,谁是少数,我们也不知道哪些争议点提交给行政法院全体会议决定,全体会议的组成人员有多少,是谁,每个争议点有多少票,谁是多数,谁是少数(我们只知道在某些争议点上有少数法官在异议意见中签名)。

由于本案受到公众广泛关注,与政治相关,是推翻初级行政法院判决的判决,并且在多个争议点上有少数法官的异议意见,我认为,为了透明度和学术利益,为了让公众通过审查判决理由来监督行政法院的权力行使,行政法院应披露以下信息:

1. 在小组审议中,必须裁决和投票的争议点有哪些。

2. 小组法官在每个争议点上的投票情况,有多少票,谁是多数,谁是少数。

3. 有哪些争议点提交给行政法院全体会议决定。

4. 决定每个争议点的行政法院全体会议的组成人员有多少,每个争议点的投票情况,有多少票,谁是多数,谁是少数。

自从我还在担任法政大学法学院教授,负责连续每年讲授行政法和官员侵权责任时,我一直坚持认为,大米典当项目腐败造成的损失,不能适用《官员侵权责任法》要求英拉赔偿。我一直通过写作、脸书和公开场合表达这一观点。

直到我辞去教授职务,成立新未来党,成为议员,直到党被解散并被剥夺政治权利10年,如果有机会,我也一直这样表达。

直到今天,当我没有任何政治权力,并且在多个重要问题上与为泰党及其领导的政府持不同政治观点时,我仍然坚持法律观点不变。

因此,我坚持使用思想和学术自由,表达不同意行政法院的判决。

记者补充报道称,关于行政法院对大米典当腐败案的判决,命令英拉赔偿仅在大米销售(G2G)部分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程序和已进行的程序,案件已经结束。如果有相关方的进展或真诚表达的不同维度的意见,将继续报道。

(编译:张悦 泰国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Thair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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