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裁定:女性离婚后使用原姓不违宪

泰国中文社

宪法法院一致决定,女性离婚后需恢复使用自己原姓氏并不违反宪法,不限制其自由,也不违背平等原则。

2025年7月8日,宪法法院一致裁定,2505年《个人名法》第13条第一款允许女性与男性结婚后使用丈夫姓氏,离婚后需恢复使用自己的原姓氏,并不构成对女性自由的限制,也不违反宪法第27条第二款的平等原则,并以8比1的多数裁决该条款不违反或矛盾于宪法第27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宪法法院的一名少数派法官,乌多姆·拉他玛立,认为第13条第一款违反或矛盾于宪法第27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此案件源于碧亚莹府法院,就喷光·攘结特一案(案件编号P 1240/2567)抗辩人提出质疑,认为2505年《个人名法》第13条第一款限制女性自由,是否与宪法第27条相违背。

(编译:李程 泰国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hair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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