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院判决全文:剥夺“比切”10年选举权

泰国中文社

逐字逐句,宪法法院判断“披查·谢尔本”案,三个项目资金转至自身辖区,违反第144条第2款,需卸任第一副众议长和议员,并被剥夺10年选举权。

8月1日,宪法法院召开会议,商讨重要且受关注的案件,议题为依据宪法第144条第3款,由议员请愿要求宪法法院判断,年度预算支出法案的审议及修订中,是否有任何行为令议员、参议员或委员会直接或间接参与预算支出的使用,是否违反宪法第144条第2款。

帕提尔·努姆金及121名议员(申请人)提交请愿,依据宪法第144条第3款,要求宪法法院判断,披查·谢尔本作为副议长(被告)参与批准三项预算项目的提案,该提案旨在使用年度预算资金,被告直接或间接参与了预算支出的使用,且连续多年申请相同项目的预算。

宪法法院判断,秘书处撤回2022年预算项目提案后,尚有理由继续审理该案件。宪法法院全体意见为不撤销案件。

第一个问题是被告是否参与了三项项目的提案或修正。宪法法院以多数(5対4)认为被告参与了三项项目的提案。大法官多数意见为:潘雅·乌查琛、威鲁·桑天、吉拉特·哈瓦尼、纳帕顿·颂德以及苏美特·洛吉尔。

大法官少数意见为:纳克林·墨泰拉特、乌多姆·西提维拉查、班宗·旺攀以及乌多姆·拉特阿迈特,认为被告在其副议长身份下的行为不构成违宪。

第二个问题为是否有提案、修正等导致议员、参议员或委员会参与预算支出的行为,违反宪法第144条第2款。宪法法院以多数(6対3)意见认定存在此类行为,且判定被告议员身份自8月1日宪法法院判决之日起终止,并宣布其10年选举资格被剥夺。大法官多数人员为:潘雅·乌查琛、威鲁·桑天、吉拉特·哈瓦尼、纳帕顿·颂德、班宗·旺攀及苏美特·洛吉尔。

大法官少数认为被告行为未违反宪法第144条第2款,因此其议员身份并未终止。

(编译:Ivy 泰国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hair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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