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言人解释称,法院对驾驶宝马车致三人死亡的女子判处四年七个月监禁,不予缓刑,并收缴涉案车辆,尽管可能会有批评声称处罚过轻。
68年11月5日,司法发言人苏里扬·鸿威莱透露,春蓬府法院判处30岁的女性司机四年七个月监禁,她驾车撞击导致母子三人当场死亡。可能会有关于处罚是否过轻的批评。根据春蓬府法院的信息,总结宝马车撞击摩托车上母子三人的案件事实如下:
1. 本案由检察官起诉,死者的合法丈夫及父亲共同作为原告,要求赔偿共计24,205,000泰铢。
2. 被告和作为共同原告的受害者达成和解赔偿协议,被告将赔偿5,500,000泰铢的损失,其中已于2568年7月22日支付300,000泰铢,并于2568年10月31日再支付200,000泰铢,其余5,000,000泰铢将每月分期偿还不少于30,000泰铢到共同原告的银行账户。
3. 本案原被告否认部分指控,声称死者也有过失。但后来撤回原供述,承认检方起诉的事实。
4. 事发后,作为被告驾驶车辆保险公司的福尔康公司已经向共同原告赔偿了4,500,000泰铢。
5. 本案中,春蓬府法院指示司法部社区矫正官员调查和审查被告。这一过程包括调查被告的个人信息,如教育背景、职业、犯罪记录、个人行为和赔偿行为,并将这些信息用于判决。

6. 春蓬府法院判定被告违反刑法第291条,《1979年陆路交通法》第43条第2项、第4项、第8项、第43条之二第1款、第78条第1款、第157条、第157/1条第2款和第5款、第158/1条第2款、第160条第1款、第160条三第4款,《1979年机动车和汽车法》第42条第1款、第64条,毒品法第104条、第162条。
被告行为构成多项不同罪行,对每一项罪行根据刑法第91条分别判处。被告吸食甲基苯丙胺罪、在毒品和酒精作用下驾车导致他人死亡罪、鲁莽驾驶罪、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罪、在不顾他人生命安全情况下驾车罪等,根据刑法第90条判处最重的罪行惩罚。但因在驾驶时因毒品和酒精作用下导致他人死亡的罪行和醉酒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的罪行有相同的惩罚标准,判处醉酒驾驶罪六年监禁后根据《1979年陆路交通法》第160条之三/2第二款增加一半惩罚至九年监禁,因造成损害后未停下给予帮助并向警方报告的罪行判处两个月监禁,因无执照驾驶罪罚款1000泰铢。
被告认罪态度帮助审判,构成减刑依据,每个重罪减半刑罚。驾车在酒精和毒品影响下导致他人死亡的罪行,判处四年六个月监禁;造成损害后未报告的罪行判处一个月监禁;无执照驾驶罪罚款500泰铢,总计四年七个月监禁,罚款500泰铢。
考虑到案件情况和被告的赔偿行为,虽与共同原告所受损失相比数额较小,但被告同意赔偿5,500,000泰铢的和解协议表明其认罪悔过,因此将其用于判定适当刑罚。
但由于被告在酒精和毒品影响下高速行驶,导致他人三人死亡,并在事故后逃逸、未协助和报告,构成严重的违章行为,没有理由给予缓刑,收缴涉案宝马车,车牌号为 กจ 44 Nakhon Si Thammarat。
7. 驾车处于酒精或其他影响下导致他人死亡的罪行,根据《1979年陆路交通法》第43条之二第一款、第157/1条第五款,法定惩罚为3到10年监禁。
8. 判决后,由于未予以缓刑,被告提出上诉并申请保释,经与共同原告协商后未表示异议,春蓬府法院同意保释,要求佩戴电子监控设备(EM),禁止出国,变更住址需报告法院,并须提供150,000泰铢保金。在安装EM设备并支付法院规定的金额后,被告获得保释以行使上诉权。上诉权不仅限于被告,原告或共同原告如对判决结果不满,也可行使上诉权。
(编译:Cici 泰国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hairat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