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修订枪支携带规定,允许主席及委员持有并携带枪支

泰国中文社

选举委员会修订枪支携带规定,允许选举委员会的主席及委员拥有并携带枪支,与调查和审讯官员一样,以便调查与选举相关的案件。

11月6日,记者报道《王室公报》宣布了选举委员会关于枪支和子弹使用的规定,旨在为执行调查、审讯、审判或处理违背选举及政党法律的违法行为提供安全保障,并确保拥有、使用及携带枪支和子弹的程序有序进行。

主席及委员允许携带枪支

该规定增加了重要内容,允许选举委员会主席或选举委员根据此规定持有、使用并携带枪支和子弹,如果希望携带枪支需获得资格授权。

定义“工作人员”

同时,明确定义“工作人员”不仅包括由选举委员会任命的拥有调查、审讯和处理案件权力的官员,还包括那些被委托执行证人保护职责的工作人员。

申请许可的条件

此外,第2章提到关于有资格申请及获许可持有、使用并携带枪支和子弹的规定:

1. 被指派执行调查、审讯、审判或处理案件,或根据选举和政党法律及证人保护法律执行职责时有必要使用者。

2. 需接受过由政府机构或其他国营机构提供的枪支和子弹使用培训。

3. 未曾有不当拥有、使用和携带枪支和子弹的历史。

4. 不能是身体残疾、精神失常、心理不健全或瘾君子。

携带长短枪的规定

枪支和子弹的携带规定如下:

1. 长枪需安全携带,避免造成他人恐慌。

2. 短枪在穿制服时要妥善存放于适当的枪套、口袋或其他合理存放设备中;不穿制服时需隐蔽携带。

3. 必须随身携带持有、使用和携带枪支和子弹的许可证,以及选举委员会主席或委员的身份证明,或公务员及官员身份证,除紧急情况外。

4. 不以导致他人恐慌或可能危及他人的方式携带枪支或子弹。

5. 不在城市、村庄或公共道路上公开或未经许可持枪,除法律规定的选举及政党相关任务期间。

6. 禁止携枪进入法庭、皇家领域或法律禁止的区域,除非得到相关地点负责人许可。

违反此规定者,将视为违反纪律。

(编译:Jon 泰国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Thair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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