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塔维奇”指出,禁止销售酒类时间不明确,对商业造成困扰。在“新的酒精管制法”于2568年11月8日实施后,催促政府尽快制定明确信息以防止官员勒索
2568年11月12日,阿塔维奇·苏旺帕克迪,泰国国家建党(รทสช.)副主席表示,革命委员会1972年第253号公告在当年规定的禁止销售酒类时间为14:00-17:00及午夜至次日11:00,目的是防止公务员在工作时间饮酒。然多人认为不合时宜,特别是在泰国作为旅游国家的现状下,因此有意进行修订。新的酒精饮料控制法自11月8日开始实施,将设定适合的销售时间权力完全交给酒精饮料控制委员会,而不再由总理决定,并废除相关公告。对于不违背新法律的旧法规则依然适用。然而,2015年的总理府公告正好与1972年的公告相冲突,因为同样禁止在此期间销售酒类。
在新的酒精管制法实施后,问题在于对这期间尚未成立酒精饮料控制委员会,也未制定禁止销售酒类时间“若需解释法律,商贩会受困扰,因为新法律规定在禁止销售酒类时间内在店内饮酒者会被罚款1万泰铢,这种情况若持续过久会导致勒索现象。” 阿塔维奇说。
(编译:Jon 泰国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hairat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