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警告政党不得以利益交换党员,违者可能导致政党解散

泰国中文社

选举委员会向各政党发布指示,禁止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利益换取成为党员,违者可能导致政党解散。如果有人冒名党员可被撤销选举权5年。

11月13日,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文件,强调政党需严格执行《政党法》,特别是在国家政党发展基金委员会第12/2568次会议中提到的重要事项。

11月12日,选举委员会主席伊提蓬·本普拉康先生在会议上指示选举委员会,向政党发送关于执行2017年《政党法》的指示,主要内容如下:

1. 党员招募

必须严格遵守政党法和党的内部规章制度,特别是禁止政党或任何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提供金钱、资产或其他利益以诱使某人成为党员,若政党违反此规定,可能导致政党解散。

冒牌党员处罚

若某一政党声称某人成为其党员,而该人不知情或不愿意,或者登记不实,该政党将面临刑事责任。

判处不超过3年监禁或不超过6万泰铢罚款,或两者并罚,同时被法院裁定撤销5年的选举权。

迟延成立分支罚款

2. 政党分支成立及省级代表的任命

政党必须按照政党法和登记公示,报告成立政党分支及任命省级代表的情况。

若未按时报告,将处不超过5万泰铢罚款,并每天罚款1,000泰铢,直至符合规定。

未挑选候选人罚6个月监禁

3. 提名议会代表候选人

必须充分征求党员意见,并依据第49、50、51条和选举委员会公布的候选人提名规则进行。

若党领导或管理者未遵守,将面临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和不超过1万泰铢的罚款,并可能被法院裁定撤销5年的选举权。

政策资金来源披露

4. 政党的政策宣传需提供资金来源和详细信息

所有和政策相关的资金支出和来源须透明,符合《政党法》第57条。

如不遵守,领罚不超过50万泰铢,并每天罚款1万泰铢,直至符合规定。

治理不力管理失职

5. 政党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管理层有责任确保不会发生影响公正选举的行为,否则可能导致职务被解除,并且在20年内禁止担任任何政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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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Ivy 泰国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Thair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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