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下令剥夺“维谦·猜萨通”参选资格10年,导致其失去参议员席位

泰国中文社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剥夺“维谦·猜萨通”参选资格10年,导致其失去参议员席位,此前选举委员会提交申请,指控其存在禁止条件——误导他人对其资格的理解。

2026年1月15日,记者报道称,最高法院法官凯姆克·波帕尼空签署了最高法院公告,内容涉及选举案件黑色编号Lt Sw 10/2568,红色案件编号Lt Sw 1/2569,案件双方为选举委员会(申请人)和维谦·猜萨通(被申请人),涉及《参议员选举宪法组织法》(请求剥夺参选资格)。

最高法院判决剥夺被申请人维谦·猜萨通的参选资格,为期10年,自判决之日起生效,特此公告,公告日期为2026年1月14日。

最高法院下令剥夺“维谦·猜萨通”参选资格10年,导致其失去参议员席位

记者进一步报道称,目前,维谦·猜萨通是第16组(艺术、文化、音乐、表演和娱乐、运动员)的参议员,因此必须失去参议员身份,此后将由候补名单中的第一位人员递补成为参议员。

此案源于选举委员会收到投诉,称维谦·猜萨通,作为第16组第109号全国选举权人,被指控违反了2018年《参议员选举宪法组织法》,具体如下:

指控1:被申请人参选参议员时,明知自己具有禁止参选参议员的条件,因为曾因违反赌博法(作为庄家或赌场经营者)和反洗钱法(洗钱罪)被最终判决有罪,这违反了2018年《参议员选举宪法组织法》第14条第12款和第74条。

指控2:被申请人欺骗或误导他人对其资格、知识、能力或任何候选人的声誉产生误解,以诱导候选人或选民投票或不投票给某人,这违反了2018年《参议员选举宪法组织法》第77条第4款。

经过审议和调查后,选举委员会下令向最高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根据2018年《参议员选举宪法组织法》第62条和2017年《泰王国宪法》第226条,剥夺维谦·猜萨通的参选资格或选举权,并根据2018年《参议员选举宪法组织法》第77条第4款,对维谦·猜萨通提起刑事诉讼,涉及指控2的第3点;对于指控1和指控2的第1至第2点,驳回申请。

(编译:Eric 泰国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hair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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