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最高法院判处5名毒贩死刑 涉2014年贩毒案

泰国最高法院判处5名毒贩死刑 涉2014年贩毒案

泰国最高法院判处5名毒贩死刑,该案涉及2014年贩毒,毒贩将销售毒品所得黑钱洗白后用于购买邻国汽车。法院指出,此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9月7日,在曼谷拉差达披色路的刑事法院,最高法院宣读了案件编号为1027/2562的判决。该案由禁毒特别检察官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人1碧雅察女士、被告人2格迪蓬先生、被告人3安蓬先生、被告人4颂汶先生和被告人5科拉果先生。

指控他们共谋实施毒品犯罪、支持和帮助毒品犯罪者,以及两人以上合谋实施洗钱罪,并共同洗钱。

此案源于2019年泰国禁毒局警方对泰-缅-老挝边境贩毒网络金融团队进行的搜捕,同时查扣了多项资产,包括:4栋带地房屋,价值约7600万泰铢;2间公寓,价值约330万泰铢;3辆汽车,如丰田埃尔法、保时捷帕纳梅拉、奔驰220D;以及4辆摩托车,品牌为哈雷和本田NSX,价值约220万泰铢;其他资产约500万泰铢,总价值约1亿泰铢。

5名被告分工合作,负责购买和运输毒品。被告1负责接收、储存毒品并将毒品交付给购毒者,被告2和被告3听从被告1指挥,并进行金融交易。被告4和被告5提供帮助支持,将贩毒所得用于在缅甸开展汽车买卖业务,以隐藏和掩盖资金来源,从而转化犯罪所得资产。

5名被告均不认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1至5犯下起诉罪名,判处5人死刑。上诉法院毒品案件分庭维持原判。被告2至5经最高法院准许后上诉,最高法院毒品案件分庭审阅案卷并开会讨论后裁定。

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014年2月,仍在逃且未被起诉的贩毒案嫌犯共同持有第一类毒品甲基苯丙胺共520万粒,以用于贩卖。就被告1而言,无一方上诉,因此依上诉法院判决执行死刑。需要审理的问题是:被告2至5是否犯有上诉法院所认定的罪行。法院认为,原告方证人证言足以采信,被告2和3与被告1共谋实施毒品犯罪。

合议庭认为,被告4犯有洗钱罪;被告5开立银行账户接收被告1的毒资。本案是一个大型贩毒集团,试图掩盖资金流向,属于为保护财产来源而实施的洗钱上游犯罪。最高法院同意上诉法院的上述认定。

由于被告2至5的上诉理由不成立,5名被告与在逃嫌犯共谋,共同持有520万粒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若这些毒品流入社区,将成为犯罪问题的滋生源头,并对经济、社会及公众健康造成广泛损害,属于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

判决:5名被告的行为属于同一行为触犯多项法律,依据危害国家安全的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罪这一刑罚最重的条文,判处死刑,维持上诉法院判决。

(编译:李程;审校:Momo;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原创文章,作者:Nanthapong 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56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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