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阁敲定新急救患者治疗准则:禁止医院提前收费,规定分流结果申诉渠道,若符合标准须在30天内退款
9月15日,在总理府,总理府副发言人普洛伊塔莱在内阁会议后透露,内阁决议批准公共卫生部提出的关于急危重症患者处置费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条件(紧急患者全覆盖:UCEP)准则(....年)。
普洛伊塔莱表示,UCEP准则(....年)主要内容概括如下:1. 医疗机构有义务对急危重症患者进行紧急救治,使其脱离危险,达到职业标准和医疗机构能力要求,且不得附加收费条件;规定医疗机构有义务尽快通知法定医疗权利人基金或相关机构。此外,为免除上述义务或放弃患者权利而进行的法律行为,视为法律禁止目的的法律行为。
2. 医疗机构许可证持有人和运营者应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紧急程度分流,并让患者按 urgency 顺序接受护理。若在急症患者分流诊断中遇到问题,应咨询国家紧急医学研究院。若患者不同意分流结果,可在签署分流评估结果通知之日起90天内向国家紧急医学研究院提出申诉;国家紧急医学研究院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60天内完成审议。如有必要无法按时完成,可自申诉裁决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不超过30天。国家紧急医学研究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若申诉裁决结果显示患者符合急危重症标准,医疗机构须在收到裁决通知之日起30天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3. 医疗机构须对急危重症患者进行救治直至脱离危险期,并继续治疗导致危重状态的症状或病因,直至自接收急危重症患者起满72小时。规定医疗机构可在适当情况下将患者转至其他医疗机构,仅限于以下情形之一:1. 医疗机构能力不足;2. 急危重症患者已脱离危险期且有医疗机构接收照护;3. 急危重症患者或其代理人希望前往其他医疗机构治疗。
4. 医疗机构将获得自接收急危重症患者起至72小时期间产生的费用,费率按本准则附件的收费项目和费率执行。医疗机构应将接收急危重症患者起72小时内产生的费用向国家健康保障局收取;72小时后产生的费用,医疗机构应向相关法定医疗权利人基金收取,例如根据国家健康保障法,或按医疗权利人权利向相关机构收取,或向患者收取。具体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或双方约定执行。
5. 国家健康保障局有责任审核准确性并汇总费用,并在收到完整文件之日起30天内通知法定医疗权利人基金或相关机构。法定医疗权利人基金或相关机构应在国家健康保障局通知审核和费用汇总结果之日起15天内,按附件规定的费率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
6. 若在接收急危重症患者后未满72小时内,将患者从第一医疗机构转至第二医疗机构,第二医疗机构将获得自接收急危重症患者起至满72小时期间产生的费用,时间从第一医疗机构接收急危重症患者时连续计算,费率按本准则附件的收费项目和费率执行。除非医疗机构接收的是已有自身医疗权利的急危重症患者,则按该医疗权利体系执行,具体如下:
1. 社会保险局签约医疗机构接收其管辖内的急危重症患者(社会保险权利)时,按社会保险局体系执行。
2. 国家健康保障局签约医疗机构接收其负责的急危重症患者(国家健康保障权利)时,按国家健康保障局体系执行。
3. 政府医疗机构接收根据2010年医疗福利御令及其修正案享有权利(如公务员权利)的急危重症患者时,按中央会计厅规定的指南执行。
7. 急危重症患者须自行承担在以下情形下产生的医疗费用:1. 因患者脱离危险期且已有医疗机构可接收照护,但患者或其代理人拒绝转院;2. 患者或其代理人希望前往其他医疗机构治疗。
8. 如有必要,公共卫生部部长经医疗机构委员会同意,可对本准则附件的收费项目和费率进行审查调整,使其适当,并重点考虑急危重症患者将获得的利益。审查调整结果须提交内阁批准。
9. 本准则自内阁决议之日起生效。
10. 在本准则生效前已接收COVID-19患者的医疗机构,可按公共卫生部关于COVID-19急危重症患者处置费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条件的公告及其修正案收取费用,直至患者根据公共卫生部医学厅的患者出院标准出院。
11. 在UCEP准则(....年)生效前,正在按UCEP准则及第2条COVID-19 UCEP准则办理的事项,视为按UCEP准则(....年)办理,后续操作按UCEP准则(....年)执行。
此外,若急危重症患者根据车辆事故受害者保护法、人寿保险法或非人寿保险法享有权益,应优先使用该权益。
普洛伊塔莱表示,调整UCEP准则将使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救助补偿更加适当,更符合当前紧急医疗体系管理,也有利于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治疗,提高生存机会,并减轻急救治疗费用负担。
(编译:Cici ;审校:Woo;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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