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阁批准紧急危重患者费用标准,让紧急危重患者及时获得治疗,涵盖连续护理72小时,减轻费用负担并提高生存机会。
2026年9月15日,总理府副发言人普洛伊塔莱透露,内阁会议批准了公共卫生部提出的《紧急危重患者救治费用确定标准、方法和条件(紧急患者全覆盖:UCEP)佛历……年》。
普洛伊塔莱表示,UCEP佛历……年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医疗机构有义务对紧急危重患者立即施救,使其脱离危险,并符合专业标准和该机构能力,不得附加收取医疗费的条件;同时规定医疗机构有义务尽快通知依法享有医疗权的基金或相关机构。上述为免除义务或放弃患者权利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目的的法律行为。
2. 医疗机构许可证持有人和经营者应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紧急程度分诊,并按优先级让患者获得照护。若紧急患者分诊诊断存在疑问,应咨询国家紧急医学研究院。若患者不同意分诊结果,可自签署分诊评估结果通知之日起90天内向国家紧急医学研究院提出申诉;国家紧急医学研究院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天内完成审议。如有必要无法按期完成,可自国家紧急医学研究院裁决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不超过30天。国家紧急医学研究院的裁决视为终局。若申诉裁决结果显示患者符合紧急危重标准,医疗机构必须自收到裁决通知之日起30天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3. 医疗机构必须对紧急危重患者进行救治直至脱离危重状态,并须继续治疗导致危重状态的症状或病因,直至自接收紧急危重患者起72小时。并规定医疗机构仅可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按适当性将患者转送至其他医疗机构:(1) 医疗机构能力不足;(2) 紧急危重患者已脱离危重状态,且有医疗机构可接收照护;(3) 紧急危重患者或其管理人希望到其他医疗机构治疗。
4. 医疗机构将获得自接收紧急危重患者起至72小时期间发生的费用,费率按本标准附表所列项目和费用标准执行。医疗机构应就自接收紧急危重患者起72小时内发生的费用向国家健康保障办公室收取;自接收紧急危重患者起72小时后发生的费用,医疗机构应向依法享有医疗权的基金(如国家健康保障相关法律基金)收取,或向与患者医疗权相关的机构收取,或向患者收取。具体应依照医疗机构医疗费率或双方约定执行。
5. 国家健康保障办公室有责任核查正确性并汇总费用,同时自收到完整文件之日起30天内通知依法享有医疗权的基金或相关机构。依法享有医疗权的基金或相关机构应自国家健康保障办公室通知核查和费用汇总结果之日起15天内,按本标准附表规定费率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
6. 若紧急危重患者在自第一家医疗机构接收治疗起72小时届满前被转送至第二家医疗机构,第二家医疗机构将获得自接收紧急危重患者起至满72小时期间发生的费用,并连续计算第一家医疗机构接收紧急危重患者的时间,费率按本标准附表所列项目和费用标准执行。但若接收转送的紧急危重患者原有自身医疗权,则按该医疗权体系执行:1) 社会保险办公室签约医疗机构接收其管辖范围内(社会保险权)的紧急危重患者,按社会保险办公室体系执行;2) 国家健康保障办公室签约医疗机构接收其责任范围内(国家健康保障权)的紧急危重患者,按国家健康保障办公室体系执行;3) 公立医疗机构接收根据佛历2553年《医疗福利报销法令》及其修订享有权利(如公务员权)的紧急危重患者,按中央会计厅规定执行。
7. 紧急危重患者在下列情况下须自行承担发生的医疗费用:1) 医疗机构因患者已脱离危重状态而转送,且有医疗机构可接收紧急危重患者照护,但紧急危重患者或其管理人拒绝转送;2) 紧急危重患者或其管理人希望到其他医疗机构治疗。
8. 如有必要,公共卫生部部长经医疗机构委员会同意,可对本标准附表所列项目和费率进行审查调整,使其适当,并重点考虑紧急危重患者将获得的利益。审查调整结果应提交内阁批准。
9. 本标准自内阁决议之日起生效。
10. 对在本标准生效前已接收19号病(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其发生的费用按公共卫生部关于紧急危重患者救治费用确定标准、方法和条件的公告〔针对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及其修订规定收取,直至患者依照公共卫生部医学厅患者出院标准出院。
11. 在本标准佛历……年生效前,已按UCEP标准及第2条所述COVID-19 UCEP标准正在办理的事项,视为按本标准佛历……年办理,后续办理也依本标准佛历……年执行。
此外,若紧急危重患者依法享有道路事故受害者保护法、人寿保险法或非人寿保险法规定的保障权利,应优先使用上述权利。
普洛伊塔莱表示,调整UCEP标准将使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患者的救助补偿更适当,更符合当前紧急医疗体系管理,也有利于紧急危重患者及时获得治疗,提高生存机会,并减轻紧急治疗费用负担。
(编译:Jon ;审校:Woo;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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