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律师援引最高法院判决 驳斥艾迪尔'借表'难逃隐瞒资产

泰国律师援引最高法院判决 驳斥艾迪尔'借表'难逃隐瞒资产

律师诺拉塞援引最高法院判决,类比艾迪尔名表未出现在资产申报中,准备附上信息送交国家反贪委员会调查,指出若声称“借表”则无法摆脱隐瞒事实。

对于人权律师诺拉塞注意到泰自豪党猜也蓬府议员苏查达女士的豪华腕表未出现在提交给国家反贪委员会的资产和负债申报清单中,可能属于隐瞒事实或提交虚假申报,他将于10月5日前往国家反贪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对此事进行调查。

10月4日,诺拉塞先生进一步说明了该案,并援引最高法院政治职务人员刑事法庭关于“借表”案的判决,希望也能成为处理苏查达女士手表问题的判例。

诺拉塞先生表示,即使声称“向朋友借表”,仍有义务向国家反贪委员会提交资产和负债申报清单。

最高法院政治职务人员刑事法庭第อม.อธ.5/2566号判决明确裁定,如果被告声称“代他人持有资产”,即使不能完全视为自己的资产,但代持行为也必然产生法律上的义务,即“必须归还给真正所有者的债务”。

一旦具有“债务”状态,申报人就有法律义务在向国家反贪委员会提交的资产和负债申报清单中如实列明资产和负债两方面的事实,以便正确完整地审查资产变化。遗漏不报,即属于隐瞒应告知的事实。

如果将此判例套用于“借表”这一常见说法,法律结果也几乎无异。

因为根据《民商法典》第640条,物品借用作为合同关系属于使用借贷,借用人有法律义务(债务)在使用完毕后将财产归还给出借人。

因此,无论是声称“代持”还是“向朋友借来”,根据最高法院此判例,在法律上均产生必须归还的义务。

“借表”的说法根本无法摆脱隐瞒资产和负债申报的指控。我将附上该判决书提交给国家反贪委员会。

诺拉塞·纳洪通

(编译:Cici ;审校:Alex;来源:泰国中文社thais.com)

原创文章,作者:Nanthapong 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168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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