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佛教办公室指示所有寺庙住持根据“大僧伽委员会”决议,加快执行寺庙的银行存款账户开设及收支管理。
寺庙银行账户的开设和提款管理
1.1 仅在寺庙所在省的银行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1.2 账户名称仅注明为“寺庙的资金......”或“寺庙......”,禁止使用他人名义附加在寺庙名后。
1.3 需指定至少三名有签名权限的人,包括法律任命的住持、由住持任命的会计监事及其他住持认为合适的人。
1.4 提款或签发支票时,需有三人中的两人签名,并需住持每次签名确认。
1.5 提款时仅可使用银行提款单及存折。
寺庙银行账户的保管
须在寺庙内安全存放,防止遗失。
2. 寺庙需要制作收入与支出账目,以及每月的余额报告。
2.1 所有寺庙需记录每笔收支,并每月汇总,形成12个月的月度收支报告(1月至12月),于次年1月20日之前提交给国家或省级佛教事务办公室,所有副本需保存在寺庙内,以便相关机构审查。
2.2 每月需制作寺庙余额报告,包含现金、支票及所有以寺庙名义的银行账户存款,并在次年1月20日之前提交。
2.3 可考虑使用国家佛教事务办公室的标准会计系统进行记录,已使用标准会计系统记录的寺庙无需重复提交,但需每年报告账户情况。
2.4 在示范项目中登记的寺庙需于10月至次年6月期间制作账户,并于8月提交报告。
3. 鼓励寺庙使用电子捐款系统 (e-Donation) 以合理方式记录捐款。
4. 住持需严格遵守本决议,由相关僧侣监督与管理寺庙的财务,确保遵循佛法、法律及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纪律处分。
5. 国家佛教事务办公室的措施:
5.1 制定寺庙收支及剩余资金报告的格式。
5.2 提供寺庙做好收入与支出报告的指导。
5.3 可能联络具监督职责的单位,如国家审计办公室、地方内审、国家警察局、反洗钱办公室等,以便核查寺庙的账目及相关证明文件,并将审查报告提交给大僧伽委员会。
(编译:Eric 泰国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Thaira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