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发布了国家彩票办公室的规定,修改了经销商可以在有必要情况下授权他人领取彩票的规定。对于一般人员,受权人必须是合法继承人。
自2568年7月1日起,依据1974年国家彩票办公室法的第18条第(2)项进行修订,以便更好地落实彩票领取权限的授予。
事项如下:
第1条:称为“关于授权他人领取彩票的国家彩票办公室规定,2568年”
第2条:此规定自2568年7月1日起生效。
第3条:废止2562年关于授权他人领取彩票的规定,所有与此相抵触的规定和命令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4条: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授权他人代为领取彩票,包括:
(1) 患病,有医疗证明作为依据。
(2) 体障,有政府机构的证明文件。
(3) 临时前往或即将前往外省或国外,有相关文件作为依据。
(4) 其他合理的必要情况,提供相应文件。
授权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患病,由医生裁定,每次不超过3期。
(2) 体障,必须根据身体状况的需要,每次不超过3期。
(3) 出差或旅行,每次1期,但不超过3期。
(4) 其他必要情况,应提交主任审议,每次不超过3期。
第5条:受授权必须是合法继承人,包括:
(1) 直系后代
(2) 父母
(3) 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
(4) 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5)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6) 叔叔阿姨
配偶或仍在世的终身伴侣也是合法继承人,根据1635条的规定。
(编译:张悦 泰国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haira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