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王陛下在7月28日御庆生日之际赦免罪犯

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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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陛下颁布御命,于2568年7月28日御庆生日之际赦免罪犯,给予他们成为良好公民的机会,为国家造福。

国王陛下认为,在此喜庆之际,赦免罪犯,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国家持久有利。

根据泰王国宪法第175条和第179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61条,第2款的授权,于1974年修订,制定了此次赦免条例。

第1条 本条例称为“2568年赦免条例”。

第2条 本条例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3条 在本条例中,

“被羁押者”指替代监禁判处惩罚或替代罚款的羁押者,其法院判决于条例生效前或生效日作出。

“从事社会服务或公益劳动代罚者”指法院允许依据《刑法》30/1条作出的社会服务或公益替罚者,条例生效时未违反执行条件。

“缓刑释放者”指依据监狱法中途减刑未违反条件者。

“严格拘押者”指条例生效时依据监狱法被定为严格拘押的犯人。

“再犯者”指刑满后5年内再犯同性质重罪者,但该两次罪行非过失或轻罪。

“刑期” 指法院判决中明示或合乎法律的指定处罚,或获赦的减刑。

“初次监禁者”  指因犯罪初次被法院判决入狱者,无加重惩罚。

第4条 将获赦免的人需在条例生效日受控于监管场所,至法院或总理下达释放或减刑令日方可离开,社会服务替罚者除外。

第5条 在第6条和第18条的管辖下,严格拘押者将按最高惩罚标准获减刑,需服刑不少于1/3刑期或8年。

第6条 下列遭受刑罚者将获赦免释放。

(1) 被羁押者

(2) 从事社会服务或公益劳动替罚者

针对(1)中的严格拘押未执行部分给予赦免释放。

第7条 缓刑释放者刑期减免1/3,除某些拥有第8条所述特征者可无条件释放。

第8条 按第10、11、12、13、15、16、18条目录限制,将授予以下严格拘押者赦免释放。

(1) 单次或多次重罪仍有一年以下刑罚者。

(2) 拥有下述特性:

(a) 完全失明、双手或双脚截肢者,或至少两位政府医疗医生一致认为明显残疾者。

(b) 患有重度慢性疾病,或须长期治疗的患者,经不少于两位政府医师检查确诊无法在监狱内治愈。

(c) 末期癌症或艾滋患者,经两位政府医生确诊无法在监内治愈。

(d) 60岁以上需长期治疗者。

(e) 不良记录初犯女性,已服最多刑期的一半。

(f) 60岁以上且刑期余不满3年者。

(g) 18岁以下初次监禁者,已服满最长期的一半。

(h) 优秀记录严格拘押者尚余2年刑期,

第9条 达不到第8条要求的严格拘押者,将获部分减刑。

(1) 死刑改为50年监禁,按法律规定减刑:

优秀 1/4

极好 1/5

良好 1/6

监禁起算于入狱日,如需连续判决,自相应监禁期开始。

(2) 未终身监禁犯,减刑按严格拘押水平调整。

(3) 因过失行为受刑减其2/3刑罚。

第10条 按第11、12、13、15、16、18条限制,暂宣告刑期受刑人给予以下减刑:

(1) 处于严格拘押水平。

优秀 1/5

极好 1/6

良好 1/7

监禁起算于入狱日,如需连续判决,自相应监禁期开始。

(2) 未处以终身者,按法律规定减刑。

第11条 按第12、13、15、16、18条限制,8年期刑罚命令以下,相关毒品罪确定者给予以下减刑:

优秀 1/6

极好 1/7

良好 1/8

第12条 按第13、15、16、18条限制,命令长期及无期徒刑者可获以下减刑:

(1) 无期徒刑改为严格拘押等级:

优秀 1/7

极好 1/8

良好 1/9

监禁起算于入狱日,如需连续判决,自相应监禁期开始。

(2) 非终身徒刑者,可按法律限定减少。

第13条 按第15、16、18条限制,相关公务及贪污法规中确定者给减刑:

(1) 无期徒刑改为:

优秀 1/8

极好 1/9

良好 1/10

监禁起算于入狱日,如需连续判决,自相应监禁期开始。

(2) 未终身徒刑者,按法律限制减刑。

第14条 没有获得赦免释放者,若70岁以上,也可额外获得1/5减刑。

第15条 优秀记录再犯,给予8分之一的减刑。

第16条 按18第限制,以下不再受赦免:

(1) 已判死但不足15年监禁良好记录。

(2) 明文列出重毒罪之犯禁。

(3) 非优秀再犯。

(4) 中、差、需改善品质者。

第17条 依据军事监狱条例,军队为其选择适宜的注册公务人员参与判决,并在120天内由部门发出释放或减刑裁决。

第19条 寻求赦免和刑满释放的囚犯需接受培训。

第20条 司法、军方、内政合作督导和帮助赦免囚犯避免再犯。

第21条 各省由省长、法院法官组成,指导判决并总结名单,确保120天内完成命令。

(编译:李程 泰国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hair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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