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命令四个北部省份每年2月至5月为污染控制区

泰国中文社

最高行政法院裁决国家环境委员会将清迈、清莱、南奔和湄宏顺列为每年2月至5月的污染控制区。

2025年8月1日,最高行政法院裁决国家环境委员会根据1992年国家环境质量促进与维护法的权力,将清迈、清莱、南奔和湄宏顺列为每年2月至5月的污染控制区,并要求在判决生效后90天内完成公告。在案例中,清迈省杭东区Ban Pong镇的居民Phumi Wachara Cheron Phalitphon因受到PM2.5粉尘影响而起诉国家环境委员会,指责其在多省森林大火事件上失职,导致北部地区被厚重烟霾覆盖,对居民健康和生命构成威胁。

法院指出,国家环境委员会充分意识到PM2.5粉尘污染问题,并根据“解决粉尘污染问题国家议程推进行动计划”进行应对,以备2020年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污染情况。然而,自2018年至2021年间,每年2月至5月,清迈、清莱、南奔和湄宏顺的PM2.5粉尘水平仍高于健康标准,且未见显著改善。

因此,法院认为应按照1992年国家环境质量促进与维护法的规定,将上述地区列为污染控制区以进行污染控制、减少和消除,尤其是在PM2.5粉尘超标期间。同时,如果相关措施能够将粉尘水平降至或低于标准,由被告和相关政府机构负责撤销公告。

最高行政法院修订清迈行政法院判决,要求国家环境委员会在政府公报上宣布清迈、清莱、南奔和湄宏顺为2月至5月的污染控制区,并在判决生效后90天内完成公告。

(编译:Ivy 泰国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hairath)

Share This Article
没有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