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伦理标准”的起源
2017年宪法由国家和平与秩序委员会(NCPO)撰写,确立了所谓的政治伦理标准。尽管在《皇家公报》中,这些标准被正式称为“宪法法院法官和独立机构职位持有者的伦理标准”,适用于宪法法院的审计长及独立机构的行政部门负责人,但也适用于政治人物。
宪法中的政治伦理标准共分为五页,含四个部分:1. 理想的伦理标准,2. 核心伦理标准,3. 一般伦理,以及4. 违反和不遵循伦理标准。
因违反政治伦理标准而被剥夺权利的政客
过去,政治伦理标准被用于多个政客,其中知名的如帕丽娜·盖卡乌在国家土地案件中被认定为“违反政治伦理标准”,同样的还有潘妮卡·万尼因2010年的图文发表也被视作“违反政治伦理标准”。
然而,政治伦理标准持续被应用,这次涉及到为泰党的总理萨塔·塔威信,由于任命比契特·逊班为总理办公室部长的行为。
被判定违反政治伦理标准的后果,如帕丽娜·盖卡乌,被最高法院终身剥夺选举资格,禁止担任政治职务,并剥夺10年选举权。
同时,潘妮卡·万尼的惩罚与帕丽娜相似,被最高法院终身剥夺选举权且禁止担任政治职务。而萨塔·塔威信的案例,宪法法院认定其违反政治伦理标准,导致内阁整体辞职,萨塔被迫辞去总理职务。
最终,由于帕通塔·秦纳瓦和柬埔寨国务大臣洪森间的录音对话,这一问题再次被提出处理。此案被提交至宪法法院和国家反腐败委员会(NACC)。
此外,还有道德标准案件正在审理中,即推进该法律的44位“未来前进党”议员。
申诉违反政治伦理标准的途径
值得注意的是,NACC主要负责调查看是否严重违反伦理,若认定有罪,将申请最高法院审判。其他案件可能由最高检察官提交至最高法院政治案件处理部门。
如果最高法院裁定被告的行为与指控相符,则终身撤销其竞选资格,并可能最多10年剥夺其政治职务。
除了NACC途径,2017年宪法允许宪法法院直接裁决总理和部长的资格或道德状况。一旦宪法法院决定其不符合资格或违反道德,总理可能被免职,整个内阁可能终结。
然而,政治人士的道德标准案件引发了对标准适用范围和操作标准的意见,应在NACC和宪法法院的裁量之外设定尺度。
(编译:Eric 泰国中文社;审校:Ken;来源:Thaira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