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批公投法 2568,自10月22日起生效

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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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御批《公投法(第二版)2568年》,自10月22日起生效,公投日可与选举日同日,赞成票须超过不投票人数。

10月21日,皇家公报网站上发布了国王的御令,内容是《公投法(第二版)2568年》现已生效,由普密蓬国王于2568年10月20日发布,现国王御批如下:

现普密蓬国王御令,应修订公投相关法律,本法有部分涉及限制个人权利与自由的规定,依据泰国宪法第26条与第34条赋予的权力进行修订。

本法限制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原因与必要性在于确保公投的诚实、公正及合法性,并允许选举委员会能设定公投的标准和程序,确保独立和平等的意见表达。本法的颁布符合泰国宪法第26条的条件,因此国王御批,经国家议会批准后,制定如下法令:

第1条 本法名为“公投法(第二版)2568年”

第2条 本法自公告于皇家公报的次日起生效。

第3条 移除2564年公投法第10条的第一款,并如下替代:

“第10条 在有必要按照泰国宪法进行公投的情况下,并涉及宪法修改的事项,依第9条(1)条的规定,议会主席通知总理,并由总理于皇家公报中公告投票日期,与委员会协商后的一致意见,不得早于通知日90天,也不得晚于120天。如果新议员选举日或地方选举日在时间上接近,公投日可与选举日同日举行,但须不早于通知日60天,且不晚于150天。”

第4条 移除2564年公投法第11条第二款与第三款,并如下替代:

“选举委员会依第9条(5)条规定的标准与程序至少应包括不低于50,000个有权投票者的签名,以及电子媒介进行签名邀请和签名申请,签名者的资格与限制须符合第20条、第21条及第24条。”

当内阁认为有合理根据需进行公投时,依宪法第166条及第9条(2)(3)(4)或(5)规定,总理须于皇家公报中公告公投日,与委员会协商后的一致意见,投票日须不得早于内阁决议日90天,也不得晚于120天。

如果新议员选举日或地方选举日在时间上接近,公投日可与选举日同日举行,但须不早于决议日60天,且不晚于150天。但若有预算原因或不可避免的原因,内阁可另定日期。本公告须清楚说明公投议题,务必使投票者能方便投票支持或反对。

第5条 增加第11/1条至2564年公投法:

“第11/1条 若公投日与新议员选举日一致,依据内阁与委员会的费用协商结果决定公投及选举相关费用。”

第6条 移除2564年公投法第12条第二款,并如下替代:

“投票可通过投票卡、邮寄、电子投票机或信息技术系统进行,须确保防止舞弊,便利民众投票,可用一种或多种投票方式于一个或多个选区开展,依据委员会公布的标准、方法及条件。”

第7条 移除2564年公投法第13条,并如下替代:

“第13条 公投事项的议案决议,须以多数选票超出未提出意见票为准。”

第8条 移除2564年公投法第14条第三款,并如下替代:

“投票事项的介绍与信息发布,须旨在让民众正确理解公投议题,且不得引导投票者赞成或反对该议题。”

第9条 移除2564年公投法第16条第一款,并如下替代:

“第16条 公告投票日后,委员会须广泛发布投票流程,确保所有投票者知晓,并确保各方均有平等机会表达意见。”

第10条 移除2564年公投法第18条,并如下替代:

“第18条 选区可为国内、省、市、乡、村、地方或其他区域,按照委员会规定的标准、方法及条件。”

第11条 移除2564年公投法第19条第一款,并如下替代:

“第19条 公投投票站的设定依据为委员会规定的标准、方法及条件,若区域内同日有新议员选举或地方选举,该区域选区视为本法的公投选区。”

(编译:Eric 泰国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hair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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