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限制酒类管理署30天,修改规则开放小型企业生产啤酒罐

泰国中文社

内阁决议批准监察专员的意见,重新审查中小型啤酒生产商的垄断屏障标准,限令酒类管理署30天内修改规则,开放罐装啤酒生产。

2025年10月21日,政府发言人表示,内阁会议已知悉监察专员的裁决,关于未向啤酒生产许可证发放事宜,监察专员报告称,一家私营公司自2011年2月9日起获酒类管理局许可证,允许其在指定地点生产销售啤酒,年产量限制在100,000至1,000,000升之间,且不可在生产场所以外销售酒类。后财政部发布的2022年酒类生产法规要求类似工厂维持在第16(1)(a)条下,于生产地点生产和销售。

企业相信符合条件

申诉方认为其符合法规第16(1)(b)条的要求,即允许在生产地点外包装带税标的容器进行销售,因此申请啤酒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资源与环境政策办公厅的函件,表明其工厂年产量仅为210,000升,不需制作环境影响报告(EIA)。

酒类管理署不予许可

然而,酒类管理署拒绝许可,认为根据法规第16(1)(b)条,申请者需提交并批准的正式EIA报告,而提供的函件不构成此报告,因此申请未符合法规规定条件,故拒绝申请。财政部亦驳回申诉方的上诉,因为上诉理由不影响原决定。

监察专员建议修改法规

监察专员现场调查并与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后认为,第16(1)(b)条规定阻碍了中小型啤酒生产商获取生产许可证的可能性。建议修改法规促进泰国啤酒产业的发展,增强产业标准,减少国内生产商的障碍和负担,同时兼顾消费者安全和环境影响,推动多样化和公平特价的产品。

命令审查阻碍标准

因此,监察专员依据《泰国宪法》提出建议,希望内阁知悉尚未完全履行宪法第5章的国家义务,并建议修订2022年酒类生产法规,确保无不公平的经济垄断或不合理的负担。同时建议相关机构制定措施,公平支持基层群众获取资金和市场并推动社区啤酒企业的发展。

设定30天内报告内阁

要求财政部作为主要负责单位与相关部门合作在30天内完成对此事的审议结果和实施情况,并提交内阁秘书处,呈报内阁。

(编译:Ivy 泰国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hair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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