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员窃取事故受害者财物,获刑四年,法院准许保释,保释金各10万

泰国中文社

惩武里法院判处参议员他纳哥·他望钦琼及同伙各4年徒刑,因盗窃事故中死者的财物,但被告申请保释,法院准许,保释金各10万泰铢。

2025年11月21日,据报道,2025年11月12日,惩武里法院对检察官起诉的案例进行了判决。被告参议员他纳哥·他望钦琼,当时仅为渔业商,以及阿毗猜·穆玛为被告一、二人,被控盗窃事故中死者的财物,损失金额逾150万泰铢。

对于此案,原告指控称,2024年5月31日晚上,死者驾车并载有受害者时发生了翻车事故,导致死者死亡,受害者在现场受伤。被告二人利用事故机会,使用六轮卡车盗走了手机、路易威登包、12,000泰铢的现金等物,发生在惩武里省八卜贡县的一处地点。要求被告二人归还一部iPhone、一副林伯格品牌的眼镜、208,000泰铢现金及一尊镀金大师佛像及护身符,或按价值赔偿1,470,400泰铢给受害者。二被告否认指控。

法院在审核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监控录像,发现有两名男子将散落在路上的物品捡起放置在路边,随后乘坐停在后面的封闭货车离开。证据确凿无疑,证实被告二人将华为品牌手机、路易威登包、12,000泰铢现金及原告共同持有的金项链偷走,然后开着货车离开了事故现场。被告二人的行为构成夜间利用交通工具偷窃他人财物之罪。

对于20万泰铢的现金,原告共同指证称,其后来在登记契约的包中找到,并未丢失。至于iPhone、林伯格眼镜及钱包内的8,000泰铢,以及镀金护身符和大师佛像,未有其他证据证明二被告曾在现场携带走。此外,在现场有多人散布,因此在此部分必须给予被告二人疑点利益,驳回该部分请求。

裁定被告二人依刑法典第335(1) (2) (7) 条及第336条之二,第83条,判刑各6年,由于被告二人的供词对审判有益,依据刑法典第78条减刑三分之一,保留判处各4年徒刑,驳回要求返还iPhone 12手机、林伯格眼镜、208,000泰铢现金及价值1,470,400泰铢的物品请求。

事后,被告二人向惩武里法院申请上诉保释,法院同意各以10万泰铢保释金担保释放。

(编译:Eric 泰国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hair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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