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图伦”担忧宪法起草委员会的选举公式为政党提供空间。另一方面,纳他武强调,宪法修正草案必须依据宪法法院的裁决进行,以免被解读为直接选举。
2568年12月10日,在国会大厦召开特别国会联席会议,审议泰国王国宪法修正案(第..号)佛历...年二读,继续审议至第256/2条,关于宪法起草委员会的来源。
参议员拉查妮蓬·通提帕作为委员会成员,保留意见,建议国会主席选举35人作为宪法起草委员会顾问,符合资格且无禁止性特征,并得到至少3位有选举权者的认可,愿意申请为顾问的应按国会主席宣布的规则向其申请,此公告应与国会主席宣布宪法起草委员会选举规则和程序的同日发布,并规定在国会进行宪法起草委员会直选前完成申请名单。

拉查妮蓬提到,多数派委员会要求宪法起草委员会候选人应至少得到100人的担保,这被认为过于复杂且不必要,会限制有能力者的参与。对于独立候选人来说,寻找100人来担保难度较大,故建议参议员候选人仅需3人担保即可,并质疑多数派委员会的方式是否真的与人民关联。
为泰党以名额制议员代表高额·品昆蓬建议,由国会从合适名单中选出25人,并由国会从公法专家中指定3人、政治学或公共管理学专家中指定3人、以及拥有政治、政府管理和宪法起草经验者中指定4人,总共10人,共组成35人宪法起草委员会。

为泰党以名额制议员代表察图伦建议,委员会应明确比例,由专业人士协助起草宪法,即28比1方案,另10人由国会选择的知识渊博者担任。他担心如果不写明,可能找不到合适专家来协助起草,并担心20比1方案将使得多数派能完全掌控宪法草案,进而由联合议员和参议员组成的多数派控制宪法方向。

民主党以名额制议员代表纳他武·布瓦巴通作为委员会主席指出,尽管宪法起草过程中可能需要公法专家,但这并非必要要求全部是此类专家。关于起草宪法者的选举关联问题,需依据宪法法院裁决,以避免被视为来自人民的直接选举。至于宪法起草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检查由选举委员会负责,因此委员会坚持原提案。
在讨论后,会议主席询问是否同意修改第256/2条,结果是421票赞成,138票反对,13票弃权,3票未投票。在通过修改决定后,主席再次询问是否同意多数派委员会的修改提案,会议结果是317票赞成,256票反对,17票弃权,4票未投票,随后进入下一条审议。
(编译:Jon 泰国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Thairat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