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拉頓” 指出,利用公投法第11条的例外条款,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可以与选举日同时举行公投的建议,指出这将节省3000万预算,而法律顾问委员会并不反对。
2025年12月16日14时05分,泰国政府大厦,政府办公厅部长帕拉頓·普里萨南塔库尔就2026年2月8日举行选举和公投是否因不足60天的时间而不可行的问题进行了解释,表示根据《宪法附属法公投法》第11条,政府可根据条款可将条款9(2)、(3)、(4)和(5)提交给内阁进行公投,内阁的相关安排尤其是条款9(2),指定在适当情况下可以举行公投,这完全是内阁的权限,而(4)条款表明如果国会认为有必要举行公投并已将此事提交内阁,则可进行公投。国会已经将相关问题提交给内阁,这符合第11条的例外条款,因为在选举日进行公投将节省预算,因此今天内阁会议根据《宪法附属法公投法》第11条和第9条(2)及(4)的法律条款将此意见提交给选举委员会,而法律顾问委员会并未反对。
帕拉頓继续表示,至于取消MOU 43-44因无法公投的问题,这是因为法律办秘书长的反对,认为这会对今后的政府造成约束,违反了《宪法》第169条中对看守政府的限制。
至于如何向社会解释MOA的问题,因为已纳入政府曾在国会宣告的政策中,但最终无法实施,帕拉頓表示,在过去的时间里,我们一直真诚地表现出希望就是否要在公投提出相关问题,但因为意外所以无法问法律顾问委员会是否可以进行,而法律顾问委员会答复说无法进行,因为这违反了《宪法》,因此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都是不能进行的。
(编译:Jon 泰国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hairat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