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叫停了关于撤销泰柬 MOU 的公投,指出在议会解散后无法进行,该举可能违反宪法第 169 条。内阁接受了评估结果。
12 月 16 日,法律顾问委员会发言人纳波蓬澄清了关于撤销泰柬谅解备忘录 (MOU) 的全民公投法律问题,指出,宪法第 169 条 (1) 规定,在议会解散后,临时政府不得进行对新内阁构成约束力的行动。
纳波蓬进一步解释,关于公投的类别,法律顾问将其分为两种:咨询性公投,政府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采纳,或具有约束力的公投,一旦做出决定,所有内阁必须遵循。这表明,若在此刻执意进行公投,将对下届政府形成约束,直至进行新的公投,这被宪法禁止。
此外,法律顾问委员会还指出,关于泰柬 MOU 的公投,还需详细公开利害关系信息,因为某些信息可能使泰国处于劣势。
最终,内阁听取了法律顾问委员会的意见后,一致认为在议会已解散的情况下进行全民公决将对下届政府形成约束,因此决定停止该行动以确保符合宪法第 169 条 (1) 的规定,并增进公众对这一问题的正确理解。
(编译:Eric 泰国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hairat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