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汶色” 解释内阁提交的宪改公投问题附加议会以防被驳回,停止进行涉及MOU 43-44的公投,因其对新内阁具有约束力。
12月17日,副总理博汶色·乌万诺在法律方面代表政府接受采访时,提到内阁就议会宪改问题的第一个公投问题已获一致通过,依据《公投法》第9条(4)条款:“您是否赞成制定新宪法?”,并让选举委员会在12月16日时指出,内阁依托《公投法》和2568年修正案第9条第2款(4)和第11条最后款,能够在不到60天的时间内规定公投日期,并与2569年2月8日的选举同日进行,从而节省超过400亿泰铢的预算,人民无需两次投票,选举委员会无需安排两次选举。
两个提交的问题中,一个是来自内阁通过公投的法律渠道,即第9条(2)和第11条最后款的规定,问题是“您是否赞同制定新的宪法?” 另一个是来自议会的提问,由于议会的问题可能不符合宪法法院的判决且不符合公投法第16条,后者规定修宪或制定新宪法应使用“赞成”一词,而非议会提议的“是否同意”。
如果仅提交议会的问题,且选举委员会驳回,就会使所有人遇到问题,公众也将失去修宪公投的机会。内阁因此附加了自己的问题,也反映出对进行宪改的真诚和努力,符合与人民党的备忘录(MOU) 以及向议会的政策声明。
解释为何不询问MOU,根据法理意见
当被问及前选举委员会委员颂才·斯里素提雅干设想选举日同天进行公投不可行,因为不足60天,违反公投法律,可能导致无效,政府与选举委员会需赔偿超过300亿泰铢时,博汶色回应道,颂才是否看过2568年修正的公投法第11条最后款?
对此,他与选举委员会15日的会议中已讨论过此问题,无任何问题。关于废止MOU 2543和2544的公投,他持有与特别委员会关于泰柬边界MOU废止利弊研究的观点一致,由恩纳委员长领导。然而,由于法理办公室认为这与宪法第169条(1)冲突,看守政府无法批准对新内阁具有约束力的事项,故此决定不进行,以避免因法理办公室的意见导致公投流产。但他确认政府不曾违反承诺,按既定政策行事,仅因遇到宪法第169条(1)规定的问题。
(编译:Jon 泰国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hairat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