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谷选举委员会解释人民党更换第33选区议会候选人的合法性

泰国中文社

曼谷选举委员会解释人民党更换第33选区议会候选人的合法性,可保留原编号并重新缴纳10,000泰铢注册费。

2568年12月30日,在曼谷市青少年中心的运动场地,曼谷选举委员会主任维斯珍·桑甘勒特中校就人民党更换曼谷第33选区的议会候选人进行了采访,因原候选人因涉毒洗钱案件被发现资格不足。

维斯珍中校表示,依据《国会代表选举法》第50条,该法明确规定了候选人的申请条件。若在注册期限未结束前,政党可在三种情况下撤换候选人,即候选人去世、资格不符或法律禁止的情形。

经查,原候选人已退出原政党,不再属于该政党,符合《国会代表选举法》第41条第3款的资格不足情况,所以政党可合法撤换候选人。

维斯珍中校补充道,即使政党已进行初选候选人,法律允许的更换时期内的变动仍符合规定。新候选人将保留原编号,仅需重新缴纳10,000泰铢的注册费。

曼谷选举委员会主任称,该法律自2560年起生效,持续适用于2562年、2566年和2568年,并不限于曼谷,如在素林府也有候选人撤回但无换人的现象,这均符合选举规定。

对于更换候选人或被视为政治压力或竞争优势的问题,维斯珍中校认为这是政治的内部过程,需由政党自行处理,选举委员会不涉入政治,仅负责执行法律和规定。

(编译:Ivy 泰国中文社;审校:Woo;来源:Thair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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