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处公司董事监禁不缓刑并处以巨额罚款,涉及铯-137失踪案

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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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真府法院判处公司董事监禁不缓刑并处以巨额罚款,涉及铯-137失踪案,指出安全疏忽和延迟报告导致材料被熔毁

2026年1月15日,记者报道称,2025年12月24日,巴真府法院宣读了刑事案判决书,案号为黑字第A475/2568号,由巴真府检察官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包括国家发电厂5A有限公司(被告1)、帕亚·查姆普查先生(被告2)、塔农萨克·西颂孟先生(被告3)和辛·尼阿姆穆尼先生(被告4),涉及放射性材料铯-137失踪案,要求根据《2016年和平核能法》第4、5、8、28、30、91、100、107、110、122、126、143条,《刑法》第33、83、91条进行处罚,并没收所有证据,移交和平原子能办公室销毁或适当处理,并要求在判决中下令,如需销毁或处理证据,由四名被告共同向和平原子能办公室支付相关费用。四名被告均否认指控。

判决结果总结如下:法院认为被告1公司和被告2作为CEO,犯有疏忽安全措施、未妥善保管材料导致丢失、以及允许闭路电视系统损坏无法调查事件的罪行。此外,还犯有延迟向和平原子能办公室报告事件超过规定时间3天的罪行,根据法律,危险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报告。此延迟导致材料被出售和熔毁,造成超过30吨铁尘和环境污染。

判决对被告1公司处以200,000泰铢罚款,并判处被告2监禁4个月。被告4作为法律部门负责人,知情但未按职责向当局报告,判处监禁6个月,不缓刑。法院认为其行为未意识到公共安全,在审理中未显示被告2和被告4对其行为有悔意或对公众或受损方承担责任,因此无缓刑理由。

同时,被告3因无证据证实其关联,法院下令驳回起诉。

并下令没收所有证据,由和平原子能办公室销毁,被告1公司需承担相关费用。

随后,被告2和被告4提交上诉期间临时释放申请,巴真府法院下令允许临时释放,每人需缴纳130,000泰铢保证金。

(编译:Eric 泰国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Thair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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