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澄清:候选人被捕或资产被没收,在判决前不丧失资格

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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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秘书长强调:候选人被捕或资产被没收,不视为丧失资格,除非本人在2569年2月8日前退出政党,并提及反洗钱办公室调查向进步党捐款问题

2569年1月16日上午9:30,在阿斯文大酒店,选举委员会秘书长塞旺·布米就候选人被捕是否丧失议员候选人资格问题表示:对于已宣布为候选人,之后被捕并被拘留且未获保释的情况,根据法律,如果只是被逮捕和拘留而未采取其他行动,该候选人仍保持候选人身份,不被视为禁止特征,因为此事仍处于调查阶段。直到2569年2月8日,该候选人仍是选举候选人,选民可以投票支持。第二点,如果该候选人导致自己具有禁止特征,例如退出政党,则将无法成为候选人,但这并不意味着立即生效,因为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包括根据政党法或政党规定退出政党。在选举日2月8日前,候选人所在选区的选举主任将向最高法院提交申请以撤销候选人姓名。如果法院有时间及时审理,办公室将宣传该号码不再有候选人,投票给该号码将被视为无效票。

“然而,如果我们提交法院时间紧迫,例如提前一天提交,法院可能来不及发布命令,该候选人仍被视为候选人。在2月8日,民众仍可以投票给该候选人。但当投票结果出来后,如果该候选人获得第一名,将被宣布为议员,然后需要提交给选举委员会裁决是否丧失资格。如果具有禁止特征,选举委员会必须下令取消该选区的选举,进行重新选举。这是法律程序,但事实仍需观察。”选举委员会秘书长强调。

当被问及候选人被捕但法律程序仍在进行,仍可选举的情况,以及所属政党表示知道还有其他候选人可能涉及违法行为,等待本人自觉,而政党不采取任何行动,最终如果被捕,该政党是否会承担责任时,塞旺表示:在确认候选人资格时,在申请日没有丧失资格或禁止特征,因此今天仍被视为候选人。法律提供保护,就像宪法保护民众一样。所以在判决前,必须视为无罪。

当被问及查农帕·纳克绍被反洗钱办公室下令没收资产,是否仍属于人民党议员候选人群时,塞旺表示:在这方面,仍可继续操作。根据宪法第98条第6款,规定“必须被判决监禁,并被法院命令拘留”,即两者同时发生。如果根据法律,需要查看事实是否仍处于调查阶段,尚未提交法院,因此必须认为他仍具有选举法资格,并且必须对所有候选人使用相同标准。

当被问及有文件显示与人民党被捕议员候选人同姓的人向原进步党捐款的情况时,塞旺表示:此事选举委员会正在调查。政党向选举委员会报告的捐款已经过审查,捐款人与被捕议员候选人同姓也无妨。我们需要查看该捐款是否根据政治法第73条合法来源。例如,人民力量党多人包括图·豪捐款的情况。然而,即使捐款来源不合法,选举委员会无权裁决,因为不是专家,裁决职责属于反洗钱办公室。

塞旺继续说:如果捐款给已解散的政党,则视为程序已完成,因为已成立新政党。对于政党基金的支持资金,如果使用剩余,必须归还选举委员会。对于其他捐款或收入,政党可能设立基金会以接收政党资产。根据政党法,此资金视为已结束,但如果涉及洗钱法,则是另一回事。

(编译:Ivy 泰国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Thair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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