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副秘书长解释,人事委员会决议解雇“素帕医生”是否属于丧失国会议员候选人资格,需看细节,指出法律从正式签署命令后算起
2026年1月26日下午3点,选举委员会副秘书长帕萨功·西里帕卡亚蓬少尉就素帕·哈素万吉医生或素帕医生,人民党宋卡府第2选区国会议员候选人,被卫生部公务员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根据严重纪律调查委员会决议,在担任宋卡府乍那医院院长期间采购ATK检测试剂盒存在不当行为,决定解雇其公职,是否影响其国会议员候选人资格一事接受采访,表示此类情况需查看他是否被命令免职,是否因贪污事件被命令免职,因为选举法第42条第10款规定,曾因贪污渎职被命令免去公职、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职务。然而,关于公务员系统中的贪污行为,我们需查看事实,他是否被命令免职,如何免职,或因何事被命令免职。
关于素帕医生在调查结果出炉前辞职,并导致上述决议提前的问题,帕萨功少尉指出需查看命令免职的时间和方式,法律写道“曾因贪污渎职被命令免去公职、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职务”,“曾”字不知从何时算起,但一旦“曾”发生,就立即属于禁止特征。然而,法律将从正式签署该命令后算起,如果说是决议但尚未签署命令,则不算数。
至于时间条件问题,如果事实发生,根据事实,选区选举主任有责任向最高法院提交申请,考虑取消其国会议员候选人资格。如果选区主任检查,他可能有信息表明情况如此,主任有权立即提交,视为事件显现,法律写道“选举日前”。
当被问及如果命令签署在选举后,而该人当选国会议员,后续情况如何,帕萨功少尉表示,如果当选,这意味着属于发生的禁止特征,选举委员会仍有权力考虑此事,决定是否认可或不认可。
(编译:张悦 泰国中文社;审校:Ken;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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