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出台规定:政府机构为公投选民提供车辆便利

选举委员会出台规定为公投选民提供车辆便利,今日生效,强调禁止政府机构和选举委员会诱导或控制选民投票或弃权

2026年2月3日,政府公报网站发布了《选举委员会关于政府机构为公投选民提供车辆便利的规定,佛历2569年》,由选举委员会主席纳隆·甘瓦林签署,于2026年1月29日公布,内容如下:

为制定选举委员会关于政府机构为公投选民提供车辆便利的规定,以符合《公投法,佛历2564年》及其修正案,依据《宪法组织法关于选举委员会,佛历2560年》第22条、《公投法,佛历2564年》及其修正案第5条、第6条和第78条,选举委员会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1条 本规定称为“选举委员会关于政府机构为公投选民提供车辆便利的规定,佛历2569年”

第2条 本规定自政府公报公布之次日起生效(2026年2月4日)

第3条 在本规定中

“委员会”指根据《宪法组织法关于选举委员会》设立的选举委员会

“政府机构”指部、局、署、地方行政机构、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及其他政府单位

“办公室”指根据《宪法组织法关于选举委员会》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省级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包括曼谷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选民”指公投选民

“投票日”指指定的公投投票日

“省级选举主任”包括曼谷选举主任

第4条 在投票日前或投票日当天,视情况而定,希望为选民提供车辆便利的政府机构,必须在行动前通知省级选举主任,并告知相关车辆安排的细节,如用于便利的车辆类型和数量、使用车辆的时间、负责监督车辆的官员等

办公室或省级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可安排车辆为选民提供便利

根据第一款通知车辆安排时,可酌情通过省级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的电子邮件通知细节

第5条 根据本规定安排车辆的政府机构、办公室或省级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必须在车辆上清晰张贴公告或标牌,说明是哪个机构的车辆,并用于接送公投选民

第6条 禁止根据本规定安排车辆的政府机构、办公室、省级选举委员会办公室,采取任何行动诱导或控制选民投票或弃权

第7条 选举委员会主席负责执行本规定,对于未规定或有必要的情况,委员会可决定、豁免或放宽本规定的执行

(编译:Eric 泰国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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