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泰国人民改革网络领导人因违反集会法被判立即监禁一个月

***档案图片***

杜斯特区法院判处“纳瑟尔·伊马”和“皮奇特·柴蒙空”两名泰国人民改革网络领导人立即监禁一个月,因违反《公共集会法》,指出他们多次犯下相同行为,基于其历史和犯罪性质考虑。

2026年2月4日,在杜斯特区法院,法院安排听取第A387/2568号案件判决,由第三区法院检察官办公室作为原告起诉被告1“纳瑟尔·伊马”,泰国人民改革网络安全负责人,和被告2“皮奇特·柴蒙空”,泰国人民改革网络领导人,指控违反《公共集会法》。

原告起诉两名被告作为公共集会组织者,被告1是集会通知人,两名被告邀请或安排他人参加公共集会,两名被告有责任监督和负责集会秩序,但疏忽允许集会者在披萨努洛路上设置帐篷占用两个交通车道,集会者还停放大型巴士堵塞剩余两个车道,并在公共道路上放置锥形路障,导致驾车者与巴士相撞。根据法律负责监督公共集会的官员发出四份官员公告要求修改集会,但两名被告无视,要求根据《2015年公共集会法》第15(4)条、第31条处罚。

两名被告否认指控。

审查原告和被告的证据后,事实认定:在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被告1向廊铃区警察局督察通知了公共集会,集会期间集会者在披萨努洛路上设置帐篷占用两个交通车道,夜间集会者停放大型巴士堵塞剩余两个车道,并在公共道路上放置锥形路障,有车辆与集会者停放的巴士相撞。

负责监督公共集会的官员发出四份公告要求修改集会,但两名被告未修改。后来民事法院命令集会者在七天内解散集会,集会者因此撤离。案件需裁决两名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指控的罪行。原告和两名被告的证人作证称集会者设置帐篷、种植树木、做饭、安装太阳能电池板、设置临时公交站牌、在第三和第四车道停车、演奏音乐、在大学出入口停放送餐车辆、搭建演讲舞台。

原告有当地居民作证集会的影响,两名被告辩护称使用指控区域组织集会是合理的,且无法在其他区域组织集会。法院认为,两名被告知道官员命令修改集会但未修改,尽管白天和夜间民众仍能在集会区域通行,但原告证人一致作证集会导致交通拥堵累积,给民众、学生和大学人员带来困扰,特别是在高峰时段。原告证人还一致作证有车辆与集会者停放的巴士相撞事故,大学教师证人作证集会关闭道路导致学生步行上学迟到或无法上课,有超过700名学生受影响,签署了受影响学生名单副本。集会者将临时公交站牌移至弯道附近危险点可能引发事故,集会者还停放车辆堵塞大学出入口装卸货物,车辆无法进出大学。

考虑到《2015年公共集会法》的立法理由和必要性,旨在使集会和平有序,不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不侵犯他人权利、自由和尊严,基于常识保护公共利益,两名被告组织集会但疏忽管理,导致集会者在市中心交通要道设置帐篷,该区域是重要地点集中地,如政府大楼、大学和学校,人口密集。此外,从双方证据得知,有车辆与参与集会的“道德军”团体停放的巴士相撞事故,这给普通民众的正常生活带来超常困扰,更注重自身和同伙的基本权利而非公共利益。如果考虑集会前道路状况,如果没有设置帐篷或停车堵塞车道,车辆应能正常行驶。

因此,两名被告作为集会组织者,有责任监督和负责公共集会,但疏忽未执行官员公告命令修改集会,这是违反法律官员命令的行为,旨在确保集会有序,不过度妨碍民众。两名被告辩护称无法在其他区域组织集会,且民事法院曾四次驳回解散集会申请,第五次命令解散集会,但这不能成为两名被告不遵守官员命令的合理理由,以确保集会无武器且不过度妨碍民众使用公共空间,违反《2015年公共集会法》第15(4)条官员公告,两名被告的辩护不成立。

事实认定两名被告犯有指控罪行。

判决:两名被告违反《2015年公共集会法》第15(4)条结合第31条第一款,判处每人监禁一个月,基于其历史和多次相同犯罪记录,根据犯罪记录登记处报告,认为不应缓期执行监禁。

(编译:Eric 泰国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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