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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院判处“派育·潘盖”,前红衫军领袖,以及“佩差瓦·瓦塔蓬西里坤”,前国家党名单议员,恐怖主义罪名5年监禁,而第112条指控被撤销。
2029年2月9日上午10点,在刑事法院,法院安排听取案件编号黑字第อ.3306/2567和黑字第อ.3332/2567的判决,检察官作为原告起诉“佩差瓦·瓦塔蓬西里坤”,前国家党名单议员,被告1,以及“派育·潘盖”,前红衫军领袖和前为泰党名单议员,被告2,罪名是诽谤、侮辱或表达对国王、王后、王位继承人的恶意,以及聚集人员或武器、提供或收集财产、给予或接受恐怖主义训练、准备其他行动或共谋恐怖主义、煽动公众参与恐怖主义,或知道恐怖主义后采取任何行动帮助掩盖。
这两起案件,原告分别起诉被告1和被告2,法院因此合并审理。原告总结称,从2010年4月到2010年8月15日,有反独裁民主联盟(红衫军)的集会,随后当时的政府使用军队解散集会直至结束。事件后,红衫军领袖包括两名被告及其同伙,邀请并共同前往柬埔寨暹粒市进行武器训练,以准备在泰国实施恐怖主义,目的是制造混乱引起公众恐慌,并强迫当时的政府,这是共同聚集人员或武器、提供或收集财产、给予或接受恐怖主义训练、准备其他行动或共谋恐怖主义,或煽动公众参与恐怖主义,或知道恐怖主义后采取任何行动帮助掩盖。此外,两名被告及其同伙还发表了损害高级人物的侮辱性言论,构成诽谤、侮辱或表达恶意,要求根据刑法第83、91、132条处罚。
刑事法院审查了原告和两名被告的证据后认为,诽谤、侮辱或表达对国王、王后、王位继承人恶意的指控,原告证人在调查阶段和法庭作证中存在重要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以消除怀疑,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二款,给予两名被告怀疑的利益。
至于恐怖主义指控,根据刑法第135/2(2)条,原告证人作为武器训练参与者,作证一致且可信,表明在柬埔寨进行了武器训练,尽管未显示两名被告是直接邀请者,但两名被告在思想煽动、心理准备、提供住宿、给予金钱和访问训练者方面扮演了角色。这些行为是帮助或便利聚集人员或武器以及恐怖主义,认为两名被告犯有支持者罪,根据刑法第135/2条结合第86条。
判决称,两名被告犯有刑法第135/2条结合第86条的罪行,必须根据第135/3条接受与主犯相同的处罚,判处两名被告各5年监禁,撤销诽谤、侮辱或表达对国王、王后、王位继承人恶意的指控。
之后,两名被告提交了保释申请并提供担保,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
(编译:Ivy 泰国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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