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决议:“春武里府第1选区”不重新计票,全面调查各维度,申诉人未亲眼目睹事件

选举委员会决议不命令重新计票“春武里府第1选区”,确认不怠慢,下令调查所有维度,指出申诉人未亲眼目睹事件,强调160多个单位未对计票提出异议

2月12日17时20分,选举委员会主席纳隆·甘瓦林、选举委员会秘书长萨瓦·本米,以及选举委员会副秘书长坎奇·乍伦因和选举委员会副秘书长巴萨克·西里帕卡亚蓬,在选举委员会办公室二楼议员选举和公投中心举行“议员选举和公投”新闻发布会。

巴萨克少校就春武里府情况表示,事件发生在计票结束后,部分群众进入春武里府第1选区体育馆区域的票箱合并地点观察。当时是票箱合并阶段,可能出现了误解,因此有人提出要求重新计票。为确保程序正确且对所有方公平,选举委员会已指派坎奇去执行,以确保证程序正确且对所有方公平,需要核查事实以支持选举委员会的审议,看是否符合法律,是否命令重新计票。

选举委员会决议:“春武里府第1选区”不重新计票,全面调查各维度,申诉人未亲眼目睹事件

关于调查和听证程序,坎奇补充说,根据指派去核查春武里府第1选区议员选举中要求重新计票申诉的事实,经核查确实有集会者,但申诉人仅10人,所有申诉基于3个问题:在10人中,6人提供证词,并称未亲眼目睹事件。

问题1:投票站停电。申诉人引用视频显示停电但风扇仍在运行,但该事件并非发生在春武里府,而是在暖武里府。选举委员会进一步核查春武里府第1选区是否停电,询问邦盛区地方电力局,确认有4个单位停电:第36、37、38和39单位,位于塞颂区,停电40分钟。但仅第36单位计票未完成,因此暂停计票等待电力恢复后继续,无人提出异议;第37-39单位在停电前已完成计票。

问题2:投票人身份与选票不符,计票员计票缓慢,耗时3小时。经调查第11-15单位,用时相近,无异常,约19:00-20:00离开单位,约24:00到达票箱送达点,时间相近,无异常事件。

问题3:选票读取不正确。申诉人未指定具体地点,我们核查所有160多个投票单位,无人对计票提出异议,因此保证计票正确。

选举委员会决议:“春武里府第1选区”不重新计票,全面调查各维度,申诉人未亲眼目睹事件

关于票箱为何未使用封条,以及手写计票单被扔进垃圾桶。经核查事实:原票箱应送往社区会堂,但由于空间狭窄,不便进入,区域主任和区域选举委员会使用市政厅的羽毛球馆体育馆,以便车辆进出,将选票送达并合并票箱,目的是为了方便。之后将运往社区会堂,再送往春武里府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租用的仓库,所有区域将在此汇总。

但在票箱合并进行90%后,剩余10%文件仍堆放在羽毛球馆区域。正准备运输时,群众进入检查官员操作是否正确,由于群众人数众多,车辆无法驶出,且群众进入羽毛球馆,发现剩余10%文件未整理好。确认体育馆内无垃圾桶,只有准备清理的文件堆,因此这些文件未被丢弃,而是存放在那里。

关于为何未使用封条的疑问,由于从体育馆到社区会堂距离约500米,未使用封条且箱子不整齐,是因为区域主任和区域选举委员会请求使用市政厅区域至2月9日,市政厅催促必须在当天完成,因此需尽快移出,计划在社区会堂使用封条。未使用的封条来自投票单位预留的,当文件装入票箱后,用封条封好送达此处合并票箱,此步骤需剪开封条并放入袋子中集中存放。

“基于所有事实核查,结论是未出现可信证据表明春武里府第1选区议员选举未诚实公正进行,或计票不正确,因此无理由命令重新计票,根据议员选举法第124条,以及选举委员会关于议员选举的规定第223条,此事应终止。”

选举委员会决议:“春武里府第1选区”不重新计票,全面调查各维度,申诉人未亲眼目睹事件

选举委员会主席补充说,当事件发生时,选举委员会立即召开会议,不怠慢,但某些事项我们需要足够信息来裁决,因此指派去核查事实,用时2天。从案卷中,核查了双方事实:申诉方和操作方或目击方,权衡哪方更可信。我们权衡如同撰写判决书,看证人关联性。申诉中提出的3个问题,但选举委员会已指派去进一步核查此次选举中计票是否诚实公正。根据收到的报告事实,选举委员会所有成员花费4-5小时审查各问题。

“我们确认,选举委员会不会拿我们的名誉和声望去冒险这种事,我们也没必要这样做。因此确认,除了核查申诉内容外,我们还核查了计票的合规性和结果汇总。仅此确认,其他事项另议。确认对于各种投诉和新闻中的问题,我们已解释所有方面,我们担心这些会被视为我们未核查。明确表明我们核查了所有维度,仔细审查,因为认为此事重要。”

此外,巴萨克少校总结说,春武里府第1选区议员选举情况因此不构成命令重新选举的理由,根据议员选举法第124条。

(编译:张悦 泰国中文社;审校:Ken;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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