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判处公司职员3年4个月监禁,不予缓刑,涉及刑法第112条案件

最高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判处一名公司职员3年4个月监禁,不予缓刑,该职员在Facebook页面群组中发表评论,含有侮辱王室内容,涉嫌违反刑法第112条。

2026年2月18日,在沙没巴干府法院,最高法院宣读判决书,此案由沙没巴干府检察官作为原告,起诉31岁的武提帕(姓氏保留),来自大城府,是一名公司职员,作为被告,罪名是根据刑法第112条侮辱王室,以及2007年《计算机犯罪法》。案件涉及2023年6月2日,被告在Facebook群组“皇家主义者市场”中发表评论,侮辱王室。

此案中,沙没巴干府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判决撤销对武提帕先生根据第112条的指控,但根据《计算机犯罪法》判处刑罚。同时,第一上诉法院判决修改为以诽谤、侮辱或对国王陛下怀有恶意罪,判处5年监禁。被告在调查和审判阶段的供述对审理有利,第一上诉法院减轻刑罚三分之一,维持被告3年4个月监禁。随后,被告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在Facebook网站上发布的言论是对拉玛九世国王的诽谤,拉玛九世国王对国家有巨大贡献,是泰国人民的守护者和精神支柱。这些言论导致对却克里王朝的损害,降低拉玛九世国王的尊严,并影响那些仍铭记国王恩惠的民众的感情,可能导致民众分裂,并可能影响国家安全。这不是出于善意或公正批评的表达,也不是学术观点的表达,表明被告并非无意诽谤拉玛九世国王。

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112条和2007年《计算机犯罪法》第14条第1款第3项的犯罪构成,第一上诉法院判决被告犯有上述两项罪名是适当的。被告的上诉不予支持,维持原判,根据第一上诉法院判决,继续监禁被告3年4个月。

随后,惩教官员将被告武提帕先生带至沙没巴干中央监狱,根据最高法院判决继续关押。

(编译:李程 泰国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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