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院判处“阿农律师”及其同伙冒犯君主罪,监禁2年8个月,而“沙伊·查伦普拉”被撤销指控

刑事法院判处“阿农律师”及其同伙冒犯君主罪,监禁2年8个月,而“沙伊·查伦普拉”被撤销指控

2026年2月20日上午9点,在刑事法院801号审判室,法院安排听取冒犯君主案(案件编号:黑字498/2567)的判决。该案由第5刑事检察官办公室作为原告,起诉阿农·南帕(被告1)、普里特(或企鹅)·奇瓦拉(被告2)、索姆约特·普里卡萨苏(被告3)、萍西里·佩查纳姆罗(被告4)、纳塔蒂达(或瓦恩)·米旺普拉(被告5)、普拉姆索恩(或法)·维拉塔马查里(被告6)和因蒂拉(或沙伊)·查伦普拉(被告7)为被告1至7,涉及冒犯国王、王后、王位继承人等君主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社会动乱罪、违反《公共集会法》、违反《陆路交通法》、违反《广告控制法》、违反《清洁法》、违反《传染病法》以及违反《紧急状态行政令》。

原告指控称,2023年11月,被告们共同组织了公共集会,地点在帕宏育廷路和第11步兵团前(邦肯区)。被告们未依法向当局报告集会,约有2000人参加集会,且官员命令解散后被告们未停止集会。集会期间,被告们发表演讲,误导听众对国王和君主制度的理解。

所有7名被告均否认指控。审理期间,被告2普里特逃跑,刑事法院因此下令仅撤销被告2的案件部分。刑事法院审查了证据后,判决被告1、3、4、6犯有《刑法》第112条和《2005年紧急状态行政令》第9条、第18条规定的罪行,以及被告1和3至6犯有《1950年扩音器广告控制法》第4条、第9条第1款,结合《刑法》第83条规定的罪行。

被告1、3、4、6的行为构成多项不同罪行,根据《刑法》第91条,应分别处罚每项罪行。被告1和3至6的辩护对审理有一定帮助,存在减轻情节,根据《刑法》第78条,每项罪行减刑三分之一。基于冒犯和诽谤国王罪,维持对被告1、3、4、6的监禁,每人2年8个月;基于共同违反《2005年紧急状态行政令》第9条规定的条款,对被告1、3至6每人罚款10,000泰铢;基于共同未经许可使用扩音器进行广告,对被告1、3至6每人处以200泰铢的罚款。

总计,对被告1、3、4、6判处每人监禁2年8个月,并罚款每人10,200泰铢。对被告5罚款10,200泰铢。如果被告不支付罚款,将根据《刑法》第29条、第30条处理。

如果不支付罚款,将根据《2022年罚款法》第30条、第31条强制执行。

对于被告1,刑期将从刑事法院案件(黑字1629/2564,红字4019/2567)、(黑字2495/2564,红字2841/2566)、(黑字2804/2564,红字25/2567)、(黑字2847/2564,红字1863/2567)的刑期连续计算。对于被告3,刑期将从刑事法院案件(黑字1522/2567,红字3040/2566)的监禁刑期连续计算。

其他指控和请求均被驳回。对于被告7,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其他被告参与集会或发表演讲的主犯或支持者,因此判决撤销指控。

(编译:张悦 泰国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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