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院公布判决,驳回请求,下令归还7400万资产给“塔姆律师及其妻子”的“艾姐”诈骗案,不影响刑事案件,且仍可上诉。
2月24日,民事法院宣读案件编号为黑字第26/2568号和黑字第145/2568号的判决书,其中特别案件检察官办公室第二特别案件检察官办公室(反洗钱办公室)作为原告,提交请求要求将知名前律师西提拉·比亚班根(又称塔姆律师)及其妻子帕提塔·比亚班根的资产收归国有。
案件涉及反洗钱委员会下令临时扣押和冻结额外28项资产,并交由特别案件检察官提交请求要求将资产收归国有,在涉及朱塔蓬·乌本勒(又称艾姐)的诈骗案中,当有可信证据表明西提拉及其同伙涉及《刑法典》中具有惯常性质的诈骗行为,构成《1999年预防和打击洗钱法》第3(18)条规定的上游犯罪,以及洗钱罪第5条,且有理由相信西提拉及其同伙获得了与上述犯罪行为相关的资产,请求法院下令将扣押和冻结的28项资产,总评估价值为74,198,527泰铢及利息,归还或赔偿给受害者,而非下令将资产收归国有。
案件需要先解决的问题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存在请求中所述的上游犯罪。
申请人有反洗钱办公室调查专家警司塔林·甘沃布作为证人作证,称其职责是检查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交易或资产信息,并根据反洗钱办公室秘书长的指示收集各种证据。证人收集了文件,因为反洗钱办公室收到中央调查警察局报告称,塔姆律师及其同伙涉及《刑法典》中具有惯常性质的诈骗行为和洗钱罪。
起因是朱塔蓬·乌本勒向巴冲县警察局调查员投诉,要求对第一异议人提起诈骗罪诉讼。当时,朱塔蓬在法国,塔姆律师劝说朱塔蓬(又称艾姐)投资在泰国开发在线政府彩票买卖应用程序。朱塔蓬同意劝说,从其法国银行账户转账200万欧元到塔姆律师的账户,约合7100万泰铢。
随后,塔姆律师提交了委托编写和开发在线政府彩票买卖应用程序的合同,其中Innofite有限公司作为承包商编写程序,需在2023年9月1日前交付。但合同到期时,朱塔蓬未收到合同约定的应用程序。
调查员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直至提交申请请求签发对塔姆律师及其妻子的逮捕令。刑事法院签发对塔姆律师的逮捕令,罪名是诈骗罪、共同洗钱罪,以及两人以上共谋洗钱罪;并签发对其妻子的逮捕令,罪名是共同洗钱罪和两人以上共谋洗钱罪。
随后,调查员建议起诉两名异议人上述罪名。之后,检察官起诉两名异议人及其同伙共7人,罪名包括诈骗罪、共同通过欺诈或欺骗手段诈骗罪、共同输入虚假计算机数据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罪、共同向官员报告虚假信息可能对他人或公众造成损害罪、共同促使官员在官方文件中记录虚假信息意图用作证据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罪、指使他人伪造权利文件和使用伪造权利文件罪、共同伪造权利文件罪。因此,有理由相信塔姆律师及其同伙实施了上游犯罪。
法院认为,塔姆律师作为异议人实施了《刑法典》中具有惯常性质的诈骗罪,案件涉及劝说朱塔蓬投资在泰国开发在线政府彩票买卖应用程序,直至朱塔蓬交付约7100万泰铢投资款。
但塔姆律师未按合同交付应用程序,这构成《预防和打击洗钱法》第3(18)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申请人有责任提交证据进行审理,以证明塔姆律师确实实施了请求中所述的上游犯罪,或上游犯罪确实发生。即使申请人提交请求要求法院下令将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资产收归国有,这是《预防和打击洗钱法》中的民事措施,旨在针对资产强制执行,而不考虑是否逮捕犯罪者或犯罪者是否受到惩罚。如果资产源于犯罪行为,即使所有者或受让人未参与犯罪且未被起诉,也可对该资产采取民事措施。
但为了认定资产是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资产,申请人必须提交证据进行审理,以确定存在上游犯罪或洗钱罪作为获取金钱或资产的原因,且所有者或受让人与上游犯罪或洗钱罪的犯罪者有关联或曾有关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刑事案件中无合理怀疑的程度,只需足以认定事实,即申请人所述犯罪者的行为已构成上游犯罪。
申请人仅提交反洗钱办公室调查专家警司塔林作为证人进行审理,但该证言并非目击证人、传闻证人或与请求中所述上游犯罪行为相关的证人。证人仅是收集了调查阶段从警察官员处获得的文件证据。因此,其证言仅是基于从警察官员处获得的调查文件的总结,而非亲自调查和审讯,导致证据力较弱。
即使申请人主张已对两名异议人提起诈骗罪和洗钱罪的刑事诉讼,直至法院签发对两名异议人的逮捕令,之后调查员和检察官已下令起诉两名异议人上述罪名,但也不能立即认定两名异议人已实施上游犯罪。
因为两名异议人一直否认指控,且上述调查阶段的诉讼仅由国家官员单方面进行,未显示在提交申请请求签发逮捕令或调查员和检察官下令起诉之前,已给予两名异议人或其他被指控者充分机会反驳或审理两名异议人方的证据。这与法庭诉讼程序不同,法律允许各方有机会审理、反驳或提交证据驳斥另一方的主张或指控。
因此,法院不能仅采信调查阶段的文件证据,这些证据没有相关制作人员作证确认。在此阶段,塔姆律师及其妻子提交和展示证据反驳称,从未劝说或欺骗朱塔蓬投资在泰国开发政府彩票买卖应用程序。约7100万泰铢是朱塔蓬出于个人喜爱和自愿帮助塔姆律师及其家庭而交付给塔姆律师的。
因此,塔姆律师及其妻子未实施针对朱塔蓬的具有惯常性质的诈骗罪,并引用朱塔蓬与塔姆律师之间的Line聊天记录,以及朱塔蓬的亲密朋友帕特马蓬·桑里作为证人支持异议和辩护。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反驳或质疑以显示其他情况,也未传唤目击证人朱塔蓬作证向法院确认事实,或传唤审讯上述两人的调查员作证确认朱塔蓬的调查陈述和调查阶段文件证据,以使其证据力强于申请人声称并随其他文件证据提交给法院的文件证据。加之两名异议人提交证据反驳申请人请求和辩护中所述的事实,仅凭申请人证人警司塔林一人的证言,尚不足以认定事实,即两名异议人根据请求和申请人辩护所述的行为已构成具有惯常性质的诈骗罪这一上游犯罪。
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存在上游犯罪,必须认定资产清单中的资产并非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资产,因此必须将资产归还给所有者。故下令驳回请求,并将资产清单中的资产归还给所有者。
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特别案件办公室主任尧瓦拉·农塔凯,她透露,民事法院驳回的案件不影响刑事案件,且仍可上诉。
(编译:Cici 泰国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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