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努廷”签署总理命令 制定防止燃料短缺措施 鉴于中东战争局势 今日起生效 要求燃料贸易商从3月31日起储备1.5%,从4月30日起储备3%
2026年3月6日,泰国政府公报网站公布了第2/2569号总理命令,题为制定解决和防止燃料短缺措施,由总理阿努廷·查恩维拉古签署,命令日期为2026年3月6日,内容如下:
鉴于美国-以色列与伊朗之间的冲突局势加剧紧张,并导致通过空袭对中东多个重要战略区域进行报复性攻击,以及升级对波斯湾和霍尔木兹海峡货物运输航线的限制,这些是影响泰国燃料供应的关键运输路线,且无法预测局势何时结束。
为防止和解决燃料短缺问题,根据1973年《解决和防止燃料短缺皇家法令》第3条赋予的权力,总理特此发布命令如下:
第1条 本命令自政府公报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2条 要求根据《燃料贸易法》规定的燃料贸易商暂时停止向国外出口以下燃料,直至命令变更:
(1) 成品油,包括:
(甲) 汽油
(乙) 乙醇汽油/基础汽油
(丙) 高速柴油
(丁) 喷气A1型航空燃料
(2) 液化石油气
第3条 本命令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向国外出口第2条规定的燃料:
(1) 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缅甸联邦共和国出口
(2) 为出口而进口并存储在保税仓库或免税区的燃料,根据《海关法》规定
(3) 不符合能源业务部关于燃料特性和质量公告规定的特性和质量的燃料,无法在泰国境内销售
第4条 要求根据2000年《燃料贸易法》第7条规定的燃料贸易商,储备第2条(1)款中在泰国生产的燃料,储备率从2026年3月31日起为1.5%,从2026年4月30日起为3%
燃料储备量的计算、储备燃料存放地点的批准申请及获批准者必须遵守的条件、委托他人代为储备燃料,以及其他与燃料储备相关的任何操作,均须按照《燃料贸易法》规定的准则、方法和条件进行。
第5条 若根据2000年《燃料贸易法》第7条规定的燃料贸易商提供书面可信证据,表明存在导致该贸易商无法按第4条规定比率储备燃料的情况,或该储备将使贸易商遭受不合理损失,则能源业务部总干事经能源部长批准,有权发布临时豁免命令,允许贸易商免于储备燃料或减少必须储备的燃料量,期限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能源业务部总干事经能源部长批准,也可设定豁免条件。
(编译:Ivy 泰国中文社;审校:Woo;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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