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氰化物艾姆”第三起案件,被指控在2020年毒杀佛统府女工程师“妮蒂雅”,指出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如何持有氰化物,无抢劫财物动机——“帕奇律师”准备以此判决作为其他案件的辩护依据。
2029年3月11日,在拉差达披色路刑事法院710号审判室,法院安排听取“氰化物艾姆”第三起毒杀他人案件的判决,案号为黑字案第274/2568号,由刑事第8检察办公室检察官作为原告,起诉萨拉叻·朗西武塔蓬或“氰化物艾姆”为被告,罪名是预谋故意杀人等。
案件源于2020年8月22日至23日期间,被告被指控将氰化物毒药放入饮料中,让36岁的妮蒂雅·盖布帕女士饮用,导致其因循环系统和呼吸衰竭死亡,并有抢劫死者财物的动机。
法院根据证人证词分析,确认证人曾见到被告在佛统府医院建筑工地找过死者,对被告的面孔记忆深刻,因此被告声称从未在建筑工地找过死者的说法缺乏证据支持。
案发当晚,有证人是死者的债权人,去死者公寓找她,看到被告和死者坐在公寓一楼大厅交谈,死者向证人声称已将汽车典当,价格15万泰铢,并会在第二天还钱给证人,因为要先存钱到银行,但证人未见到那笔钱是否真的在死者手中,同时死者邀请证人一起吃晚饭,但证人拒绝,后来得知死者去世的消息。
尸检结果方面,进行尸检的医生在法庭上作证说,无法确定是否死于氰化物,因为没有检测氰化物,因为不怀疑死者与氰化物有关,而诗丽叻医院的医生是体内毒素检测专家,向调查人员提供信息说,从死亡照片和法医尸检结果看,类似氰化物引起的症状,诗丽叻医院医生的意见与尸检法医的学术原则相符,并与证人证词一致,确认死者身体健康,因此相信死因不是疾病,事实可接受死者确实摄入了氰化物。
关于被告是否想要死者财物的问题,从证据看,相信死者将两辆汽车典当给被告,因为死者去世后被告通知死者丈夫去赎回汽车,金额15万泰铢,因此有合理怀疑被告是否如原告所称意图抢劫死者财物。
关于持有氰化物的问题,根据调查人员证据,发现被告在2025年8月9日订购氰化物,但此案原告无法作证和证明被告如何持有氰化物、如何使用,因此在判断被告是否犯罪时需逐案考虑,其他案件的判决不能对此案产生不利影响,无需再判断原告和被告在其他问题上的证据,因为不会改变案件结果,且被告根据起诉无罪,被告行为未对三名申请人构成侵权,因此被告无需向三名申请人赔偿损失,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并驳回三名申请人的申请,但允许在上诉期间拘留被告。
萨拉叻的律师坦妮查·埃克苏万瓦特透露,此案法院认为原告方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告在2020年死者去世期间持有氰化物。
此外,法院认为典当汽车是被告的正常权利,死者去世后被告通知死者亲近人士,并让亲属赎回汽车,因此未发现明确抢劫行为,原告证据不足,故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尽管法院判决驳回,但涉及死刑的案件,法院仍可在上诉过程中拘留被告,原告方有权上诉。
关于其他仍在审理中的案件辩护策略,律师表示,所有被指控案件可分为两个阶段:2025年8月9日之前发现氰化物订购信息的案件,以及之后的案件,细节将取决于每起案件中法院将审理的证据。
记者报道,此前刑事法院已对“氰化物艾姆”的两起案件作出判决,第一起案件是投放氰化物,意图杀害33岁的“戈伊”女士西里蓬·坎旺,导致其死亡,此案刑事法院判决唯一死刑。
第二起案件,最新刑事法院判决“氰化物艾姆”终身监禁,因在食物中投放氰化物,导致38岁的女警督“普”女士尼帕·森詹死亡。
(编译:李程;审校:Alex;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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