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决议认定“詹伦·蒂帕亚蓬塔达”前普吉府尹异常富裕,建议检察官向法院申请没收3.21亿泰铢资产,并通知原单位予以开除处分
2026年3月16日,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秘书长素拉蓬·因特拉通作为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发言人宣布,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已决议认定两起重大异常富裕案件。第一起案件: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决议认定詹伦·蒂帕亚蓬塔达先生在担任普吉府、那空是贪玛叻府、攀牙府和沙敦府府尹期间,以及作为国家公务员时,异常富裕,总额为321,670,858.30泰铢。调查事实显示,詹伦·蒂帕亚蓬塔达先生在担任普吉府、那空是贪玛叻府、攀牙府和沙敦府府尹期间,以及作为国家公务员时,资产异常增加,与收入不符,且无法证明或说明这些资产的来源。这些资产登记在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总额为321,670,858.30泰铢,具体如下:
1. 詹伦·蒂帕亚蓬塔达先生名下的银行存款1个账户,金额为1,488,514.80泰铢
2. 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个账户,总额为260,846,734.80泰铢
3. 配偶名下的土地及建筑物22项,总价值47,445,608.70泰铢
4.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土地及建筑物1项,价值5,690,000泰铢(含装修和设备费用)
5. 配偶名下的汽车6辆,总价值6,200,000泰铢
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审议后决议,詹伦·蒂帕亚蓬塔达先生异常富裕,资产异常增多或增加,或通过职务行为或职权行使获得无合法依据的资产,或通过资产与负债对比显示资产异常增加,总额为321,670,858.30泰铢。委员会将报告、调查卷宗、文件、证据和意见提交给最高检察院,由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下令将这些异常富裕资产收归国有,并通知裁决结果及相关事实。

建议内政部予以开除处分
总结提交给上级主管,以下令开除处分,并视为根据2018年《反腐败宪法组织法》第122条第1款和第3款构成职务腐败。如果无法全部或部分没收国家反腐败委员会认定的异常富裕资产,则根据2018年《反腐败宪法组织法》第125条,可在十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的其他资产。

(编译:Eric 泰国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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