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决维持驳回起诉 红衫军投掷炸弹杀害罗姆格劳将军致死案 因与恐怖主义案件重复起诉 且证据不足以判处支持犯罪罪责
在拉差达披色路刑事法院第608号审判室 3月19日下午1时30分 法院安排听取最高法院关于杀害罗姆格劳·图瓦塔姆将军案件的判决 罗姆格劳·图瓦塔姆是第二步兵师皇家卫队(第二师卫队)前副参谋长 及其下属 由特别案件检察官办公室1作为原告起诉 被告1-3为素克塞·普图、坤卡蓬·西里潘纳皮拉特(前亚洲更新频道人民电视台节目主持人)和素拉猜(或朗)·特瓦拉特 他们是国家反独裁民主联盟(红衫军)成员 被指控支持他人共谋预谋杀害公务人员 持有和使用枪支弹药 制造爆炸导致他人重伤和死亡
原告起诉称 在2009年11月15日至2010年5月20日期间 国家反独裁民主联盟或红衫军共同在民主纪念碑区域集会 以驱逐时任总理阿披实·维乍集瓦下台 直到2010年4月7日 阿披实宣布曼谷地区进入严重紧急状态 并下令设立紧急情况处理中心 以执行收回拉差达披色路中部区域 从牛栏路口向民主纪念碑方向推进的行动
直到2010年4月10日 被告1和3及其同伙 共同投掷了每人3枚M.67型杀伤手榴弹 其中被告2提供资金支持并安排炸弹供应 被告们意图通过投掷2枚杀伤手榴弹杀害他人 投掷给正在执行任务的军方人员 地点在色拉威学校前的丁索路 导致当时第二步兵师皇家卫队副参谋长罗姆格劳·图瓦塔姆上校及其他4名军官死亡 另有数名军官受重伤 被告们予以否认
此案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最高法院合议后认为 案件存在需裁决的问题:此案是否与刑事法院案件号A.2542/2553重复起诉 在案件A.2542/2553中 被告1和3与红衫军领袖被指控犯有恐怖主义罪 最高法院认为 所声称被告1和3犯下的罪行 关于行为发生时间和地点的具体事实和细节 以及两案涉及的人员或物品 是同一行为:向正在执行任务的军方人员投掷炸弹 导致罗姆格劳上校及其他3名军官死亡 并有军官受伤
该同一行为构成危害公众生命的罪行 原告起诉要求判处此案为危害国家内部安全的罪行 涉及恐怖主义罪和危害公共和平罪 所声称被告1和3在两案中犯下的罪行 是根据刑法第90条同一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条款 而非根据刑法第91条的不同行为不同时期 由于两案的犯罪行为是同一罪行 原告在此案中对被告1和3的起诉 是案件号A.2542/2553同一案件的重复起诉 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是重复起诉 上诉法院裁决对被告1和3的起诉为重复起诉 并判决维持驳回起诉 最高法院同意 原告和共同原告的上诉在此点上不成立
接下来需裁决的问题是 被告2是否支持被告1和3犯下
起诉所称的罪行 认为原告起诉称被告2通过提供资金帮助犯下罪行 但没有详细说明被告2如何、在何处、何时、向何人提供资金帮助 是缺乏关于行为发生时间和地点的具体事实和细节的起诉
因此案件无需裁决原告在此部分的证人 且根据证人证词的事实也无法采信 所声称被告1在案发现场投掷的炸弹 是所声称放入被告3背包中从被告2家中取出的炸弹 由被告2提供并支持犯罪 根据特别案件调查部官员搜查被告2家中的证词 发现与巴提雅·萨瓦迪蓬少将卡片名单相关的文件 其中出现被告1的名字 该事实仅能采信被告2及其丈夫在当时与红衫军团体持有相同政治观点 并非支持采信被告2提供凶手用于犯下此案的杀伤手榴弹的事实 原告和共同原告的证人证据无法采信被告2犯下起诉所称的罪行 下级两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最高法院同意 原告和共同原告的上诉不成立
判决维持 驳回起诉
记者报道称 此前最高法院判处此案被告1素克塞·普图终身监禁 因其在2010年红衫军集会期间 向民宅发射M79榴弹发射器 积累人员和重武器 以驱逐时任总理阿披实·维乍集瓦 另被告育萨瓦里·初格洛姆(或郑)·多吉 最高法院判处5年4个月监禁 不予缓刑 罪名是支持犯罪
(编译:Cici 泰国中文社;审校:Suki;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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