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发展厅加强措施打击外国资本“名义股东” 4月1日起实施

商业发展厅(DBD)升级打击外国资本“名义股东”业务措施,4月1日起实施,动用铁腕规定公司注册人必须签署确认实际共同投资文件,同时将高风险名单送交中央调查警察局审查,警告若发现提供虚假信息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特别关注5个重要旅游省份

商业发展厅厅长普恩蓬·奈纳帕功透露,该厅已出台新措施,升级防止名义股东(泰国人支持外国人,以从事禁止业务或需许可业务,而无需遵守《外国人经商法》佛历2542年)问题,规定签署申请注册法人的合伙经理或董事,必须出具确认书,证明合伙企业或公司的所有合伙人或股东已实际共同投资并支付投资款项,且未以名义股东形式向外国人提供帮助、支持或共同经营业务,该措施将从2026年4月1日起生效。

堵塞漏洞 提供虚假信息最高可判3年监禁

“之所以需要出台额外措施,是因为尽管此前该厅已发布命令,规定申请注册法人时,若外国股东持股不足50%或有外国人担任有权董事,属于名义股东高风险群体,必须提交泰国股东财务证明,以核查是否实际共同投资,这使得可能涉及使用泰国人作为名义股东的注册申请大幅减少65%,但仍发现存在规避该措施的情况,因此发布了补充命令。”

对于新命令要求注册申请人确认共同投资信息,该厅将把高风险行为人员名单送交中央调查警察局指挥部,对每起案件进行后续审查,并警告向官员提供虚假信息,属于《刑法》第137条和第267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可判处不超过6个月监禁或不超过10,000泰铢罚款,或两者并罚,或判处不超过3年监禁或不超过60,000泰铢罚款,或两者并罚,视情况而定。

关注5个旅游省份 高风险设立虚假公司

普恩蓬表示,重申在该命令生效前,若发现异常业务注册,且有可能加速办理以规避新命令措施影响,特别是在春武里府、清迈府、素叻他尼府、普吉府、甲米府等高风险且常发现大量名义股东省份,该厅将逐案进行特别审查,并依法严格处理每起案件。

(编译:张悦 泰国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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