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处“纵火者”首例监禁1年4个月,罚款超过10万泰铢

国家公园Doi Pha Klong公布判决,严惩“纵火者”,判处监禁1年4个月,罚款143,000泰铢,缓刑,指出尽管损害不大,但罪行已成立。

3月26日,在帕府隆县Doi Pha Klong国家公园办公室会议室,举行了Doi Pha Klong国家公园咨询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由隆县副县长警察中校Sarawit Wongpanyawai主持,Doi Pha Klong国家公园负责人Witawat Ruangdet以及委员会成员共同参加。会议议程之一是向委员会通报帕府法院对非法纵火案的判决,作为公众应知的法律违规示例。

起因是,2月15日下午2:30,在烟雾危机期间,Doi Pha Klong国家公园监测小组发现一名来自隆县Ta Pha Mok分区的中年男子,胆大妄为地驾驶汽车停靠,并在国家公园办公室附近点火烧山,毫不畏惧法律。工作人员在火势刚开始蔓延仅“手掌大小”时发现,立即上前逮捕,但该男子踩灭火后驾车逃跑。然而,工作人员成功追踪并将其抓获,最终送交法院处理。

法院判处“纵火者”首例监禁1年4个月,罚款超过10万泰铢

最新消息,3月17日,帕府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以儆效尤,尽管森林区域尚未遭受大规模破坏,但“罪行已成立”。判决如下:监禁1年4个月(被告认罪,缓刑2年),巨额罚款143,000泰铢。

Doi Pha Klong国家公园负责人Witawat Ruangdet在委员会会议(3月26日)中强调,此案是帕府“首例警示”,当场抓获故意纵火的罪犯,并向非法纵火者发出警告:“不要试图挑战”,因为刑事处罚确实严厉,且绝不姑息,并呼吁所有人遵守法律。

(编译:张悦 泰国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泰国中文社)

原创文章,作者:泰国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thais.com/news-94988/

(0)
上一篇 1小时前
下一篇 1小时前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