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对“贾纽、波、托托、卢克盖德”及其同伙的指控,涉及驱逐国家和平与秩序委员会政府案件,但每人罚款200泰铢

法院撤销了对“贾纽、波、托托、卢克盖德”及其17名同伙的指控,涉及驱逐国家和平与秩序委员会政府的抗议案件,原因是集会属于行使自由权利,但每人罚款200泰铢,因为未申请使用扩音器许可。

2025年3月26日,在刑事法院910号审判室,上午11:00,法院安排听取选举意愿团体抗议案件的判决,案件编号黑字A.1308/2020,由刑事案件7号检察官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包括西拉维(贾纽)·塞里塔瓦特、埃克猜(埃克)·洪卡万、阿农·纳姆帕律师、纳塔(波)·马哈塔纳、乔猜·派布恩拉查塔、斯里派·农西里、万切隆·昆森、塔纳瓦特·普拉姆查克、普拉钦·塔南孔、普拉西特·克鲁塔罗特、皮亚拉特(托托)·钟特普,人民党名单议员、查隆蒂查(卢克盖德)·詹格劳,前巴吞他尼府人民党议员、尼空·维塔亚潘、维森·桑卡维西特、普塔辛·平詹、基里·坎通、普拉松·旺万和帕塔蓬·詹特拉科特,共同作为第1至18号被告,被指控共同聚集5人以上煽动国家混乱等罪行,根据刑法第116条、公共集会法等,并违反国家和平与秩序委员会第3/2015号命令。

案件涉及2018年5月21日至22日期间,选举意愿团体共同集会,要求举行选举并反对国家和平与秩序委员会,以纪念国家和平与秩序委员会政变4周年,并终止国家和平与秩序委员会权力延续,地点在法政大学塔帕占校区和联合国组织前,拉差丹路。

被告否认指控,大部分获得保释,除了阿农·纳姆帕和埃克猜·洪卡万。

今天,第9号被告普拉钦·塔南孔律师和第14号被告维森·桑卡维西特律师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推迟听取判决,因为这两名被告病情严重无法前往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已拖延较长时间,应带第9号和第14号被告到法院听取判决,时间下午2:00,这两名被告因血压问题需在控制室床上休息;至于第15号被告普塔辛·平詹已去世,法院将案件从记录中删除。

随后下午2:00,法院开庭宣读判决,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后认为,被告的集会属于和平无武器,根据泰国宪法行使自由权利,意图明确要求当时国家和平与秩序委员会政府举行大选,并不让国家和平与秩序委员会继续管理国家,集会者申请集会许可正确,无特殊意图制造暴力、分裂或使民众反抗,也未组织或招募人员参与集会。

交通可能有些堵塞,因为警方自行设置铁栏在道路上,以维护秩序和方便公众及车辆通行。

然而,集会者未正确向当局申请使用扩音器许可,根据扩音器广告法,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惩罚被告,判决撤销指控,但罚款17名被告每人200泰铢。

撤销对“贾纽、波、托托、卢克盖德”及其同伙的指控,涉及驱逐国家和平与秩序委员会政府案件,但每人罚款200泰铢

(编译:Cici;审校:Fang;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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