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委员会透露,孔敬府粉红县地方行政组织强制对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尿液检查以寻找毒品,这是侵犯权利的行为,建议内政部重新审查白色内政项目的执行以更严谨。
2026年4月10日,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瓦桑·派利克利透露,国家人权委员会于2025年9月收到一名投诉人的投诉,称投诉人是孔敬府粉红县地方行政组织的工作人员。在2025年3月17日粉红县地方行政组织的工作人员会议上,孔敬府粉红县地方行政组织主席(第二名被投诉人)通知,孔敬府粉红县县长(第一名被投诉人)有政策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身体检查以寻找毒品,如果任何人不接受检查将影响未来的雇佣,投诉人因此被迫接受毒品检查,结果显示投诉人的尿液检查呈阳性。投诉人认为,粉红县县长在没有合理理由相信是个人或群体吸毒的情况下进行全面尿液检查以寻找毒品,并强制投诉人接受检查而不征得同意,此外,当检查结果呈阳性后,粉红县地方行政组织主席还强迫投诉人写辞职信,因此请求调查。
国家人权委员会已从各方、相关法律和人权原则审查事实后认为,泰国宪法承认个人在生命和身体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官员不得采取影响个人生命或身体权利或自由的行为,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原因。根据毒品法第115条第3款和2007年毒品案件审理法及其修订,赋予国家禁毒委员会官员在有必要且合理相信该人吸毒的情况下可以检查毒品。
调查显示,此投诉中的全面尿液检查以寻找毒品是根据白色内政项目、孔敬府保护行动执行的,旨在监督国家官员严格遵守法律、纪律和道德,因此有必要进行全面毒品检查,以避免对同一单位内的工作人员进行歧视。然而,国家人权委员会认为,尽管上述理由可以接受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但这并不构成根据上述法律执行的理由。
未在检查前征得投诉人同意
因此,粉红县县长未在投诉人接受检查前安排征得同意,并通知如果任何人不同意且不配合检查将通知该单位负责人以确保所有人完成检查,这具有强迫和施压投诉人的特点,不符合白色内政项目必须让接受检查者自愿且无强迫的指导原则,包括未基于接受检查者的同意,这影响个人的生命和身体权利和自由。在此阶段,可以接受此投诉中的全面尿液检查以寻找毒品而未在检查前安排征得同意是侵犯人权的行为。
此外,全面尿液检查以寻找毒品是为了获取个人健康信息的行为,这将对该人后续产生影响,即如果检查发现该人身体内有毒品,则必须自愿根据法律接受治疗,但如果不接受治疗且如果是公务员或国家官员,必须遵守比普通人更严格的法律、纪律和道德标准,内政部有指导原则让单位主管对该人进行纪律处分和起诉。
没有证据强迫辞职
关于投诉称粉红县地方行政组织主席(第二名被投诉人)在尿液检查结果呈阳性后强迫投诉人辞去雇佣员工职务的问题,事实显示,投诉人于2025年3月提交了辞职信,这是在毒品检查前两天提前提交辞职信,因此这些事实不足以得出结论,投诉人的辞职是由于粉红县地方行政组织主席的直接强迫,或是投诉人自己为了避免被纪律处分或根据法律起诉的意图,加上国家人权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无法联系投诉人以寻求此问题的额外事实和证据,因此没有足够证据考虑粉红县地方行政组织主席(第二名被投诉人)是否侵犯人权。
建议内政部重新审查以更严谨
基于上述理由,国家人权委员会在2026年3月31日的人权保护和促进会议上,因此决议向内政部和行政部提出建议,重新审查白色内政项目的实际执行以更严谨,以防止侵犯人权发生,同时规定书面同意形式,使用不模糊的措辞、清晰易懂的语言,且同意者可以撤销同意,这是确认自由且无强迫的同意原则作为官员的指导原则,包括通知指示官员不要使用权力或社会措施施压接受检查者在接受毒品检查前签名表示同意。
(编译:张悦 泰国中文社;审校:Momo;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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