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刑事法庭腐败案件判处"提德耶姆"(前邦卡寺住持)与"西卡根"监禁50年,并需共同赔偿"邦卡寺"27,950,000泰铢。
在中央刑事法庭腐败与不当行为案件,于2026年4月21日,法庭安排宣读判决书,案件编号为黑字第อท 144/2568号,由反腐败检察官办公室第一科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包括:普拉·塔玛瓦奇拉努瓦特(又名普拉·塔玛萨纳皮班或普拉·拉查维里亚兰卡或耶姆·因格隆考,即提德耶姆,前邦卡寺住持)、女士阿兰亚万(又名根·旺塔蓬)、女士帕查普(又名托伊·西良或帕萨亚努瓦特)、先生查特柴·西良(又名因米,第四被告)和先生埃克波(又名普拉·马哈埃克波·普坎),作为第一至第五被告,涉及刑法第83、86、91、147、157条,2018年宪法反腐败与反贪污法第172条,1999年反洗钱法第3、5、9、60条,2023年技术犯罪预防与打击紧急法令第10条,并要求五名被告共同偿还28,050,000泰铢给邦卡寺(皇家寺院),作为受害者。
原告指控称,在事件发生时,第一被告是邦卡寺(皇家寺院)的住持,根据1962年僧侣法第45条,被视为刑法中的公职人员,并根据2018年宪法反腐败与反贪污法第4条,被视为国家官员。第二至第五被告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在2021年3月15日至2027年9月16日期间,第一被告利用其作为邦卡寺(皇家寺院)住持的职位机会,侵吞并挪用邦卡寺(皇家寺院)受害者账户中的存款,涉及9个账户,由第二至第五被告作为支持者,共20项行为,总金额为28,050,000泰铢。五名被告共谋洗钱,并多次共同洗钱源自基础犯罪的资金,持续多年。
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是:第一被告有权从邦卡寺的存款账户中提取资金,会授权寺院官员或寺院雇员从寺院账户提取或转账资金到第一被告的存款账户。然后,第二至第五被告共同转移寺院资金,通过从第一被告的账户转账到第二至第五被告的账户。资金流向的终点是第二被告的存款账户。事件发生在佛统府三攀县邦卡区。
第一被告最初否认指控,后来撤回否认并改为认罪。第二至第五被告否认指控。
案件需要审议的问题是:第一被告作为公职人员,是否有职责购买、处理、管理或保管任何财产,并侵吞该财产为己有或为他人所有,且第二至第五被告是否支持了犯罪行为。在调查中,未发现五名被告共同开会策划犯罪行为,因此需逐项审议。结果显示:有时第一被告直接转账给第二被告,有时通过第三和第五被告转账,接收账户的终点是第二被告的存款账户,共19次,总金额为27,450,000泰铢。
由于第一被告认罪,可以认定第一被告犯有作为公职人员有职责购买、处理、管理或保管任何财产,并欺诈性侵吞该财产为己有或为他人所有的罪行,根据刑法第147条,共19项行为。
至于第二、第三和第五被告,他们不是公职人员或国家官员,与第一被告共同犯罪,因此是第一被告犯罪的支持者。第二被告共支持18项行为,第三被告共支持3项行为,第五被告共支持2项行为。第四被告在调查中未发现参与或支持犯罪行为。
下一个需要裁决的问题是:五名被告是否共谋两人以上共同犯洗钱罪。认为第一、第二、第三和第五被告的行为构成1999年反洗钱法第3(5)(18)条的基础犯罪。
调查显示,在第一被告侵吞邦卡寺受害者资金后,第一被告通过转账、变更账户、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与第二、第三和第五被告共同进行。第一被告单独犯洗钱罪1项行为,第一和第二被告共谋两人以上共同犯洗钱罪共13项行为,第一、第二和第三被告共同犯罪共3项行为,第一、第二和第五被告共同犯罪共2项行为。第四被告在调查中未被认定参与共谋。要求第一、第二、第三和第五被告赔偿邦卡寺受害者。
判决如下:第一、第二、第三和第五被告犯有多项不同罪行,根据刑法第91条,逐项定罪处罚。判处第一被告监禁50年,第二被告监禁50年,第三被告监禁12年12个月,第五被告监禁8年8个月。
要求第一被告偿还27,950,000泰铢,第二被告共同偿还27,450,000泰铢,第三被告共同偿还2,850,000泰铢,第五被告共同偿还5,100,000泰铢给邦卡寺受害者。驳回对第四被告的指控,其他指控和请求均被驳回。
(编译:Jon 泰国中文社;审校:Fang;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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