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办就最高法院关于“养老金支付”的判决作出说明

社保办就最高法院第3307/2567号关于养老金支付的判决进行说明

4月28日,记者报道称,社保办就最高法院第3307/2567号判决进行说明,该案件涉及被保险人停止作为第33类被保险人时,已享有养老金领取权(年满55周岁,缴费182个月),之后又于2个月后申请成为第39类被保险人,并缴费60个月后退出,申请领取养老金。

在此案件中,社保办计算养老金时使用了第39类保险下的最后60个月平均工资,因为被保险人从未在退出第33类保险期间申请领取养老金。

最高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表明被保险人曾联系申请领取养老金,并希望首次行使养老金领取权,但工作人员建议其先申请成为第39类被保险人并继续缴费,以增加养老金金额。因此,被保险人在享有第33类保险权利的情况下,仍未提交福利申请。

最高法院第3307/2567号判决要求社保办支付养老金福利,即在退出第33类保险且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2个月期间支付养老金,并在恢复为第39类被保险人时暂停支付。当退出第39类保险时,重新计算养老金,使用原平均工资基数,并根据每12个月缴费增加1.5%的养老金比例,这符合2007年关于养老金福利支付规则、方法、期限和比例的部级法规。

因此,最高法院的判决并未改变社保办关于养老金福利计算的法律原则,而是针对个别案件的事实认定。本案起因于工作人员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沟通理解偏差。若事实不同,案件结果可能不同,尚不能作为社保办的裁决指导。

然而,社保办已向工作人员传达指导,要求与被保险人充分、准确地沟通权利,让被保险人清楚了解申请成为第39类被保险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在被保险人充分了解信息后,是否申请成为第39类被保险人属于其个人权利,各人可能有不同需求。

对于被保险人在离职后、未满55周岁、尚未有权领取养老金时申请成为第39类被保险人,之后退出并申请养老金的情况,社保办将根据被保险人最后一次参保前60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养老金,这符合社保办关于养老金福利支付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

(编译:Ivy 泰国中文社;审校:Alex;来源:泰国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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